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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上市促进贷”贷款贴息项目申报

2022-10-02 13:59:18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4

南山区“上市促进贷”贷款贴息项目申报

为加强对我区备案拟上市企业的服务,缓解企业上市培育期的融资困难,加快企业上市进程,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区内备案拟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可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在企业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支付利息70%(含)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含)。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三)本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若补贴资金需求超出预算计划,则对项目拟补贴资金安排计划统一按比例调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或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

2、获得南山区内合作银行一年期及以内的人民币银行贷款;

3、每家企业最高补贴3笔贷款,贷款结清时间在2021年,贷款实际存续3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未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4、本项目支持的贷款为企业的经营性贷款;

5、贷款合同约定用途需为支持对象生产经营;

6、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7、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本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

(二)区企业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或组织评审,并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四)区财政局对资金主管部门的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复核,区统计局对申报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申报企业注册地情况进行核查;

(五)区企业服务中心将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六)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进行审定;

(七)资金主管部门依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计划;

(八)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http://sfms.szns.gov.cn/在线填写);

(二)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四)税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上传税务申报系统下载的电子版);

(五)贷款银行出具的日期在规定范围内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授信业务回单、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网上提交资料要求:[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六)贷款银行开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结清证明可参考附件1,内容需包含:贷款开始及结清时间、贷款金额、实际支付利息总额、有无欠息等违约行为。)(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七)企业征信报告(报告日期需在贷款结清日之后)[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彩色扫描上传]

(八)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文件(网上提交资料要求:原件彩色扫描上传);

(九)其他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

说明:以上材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或采用附件形式在线提交。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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