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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届)深圳市金融领军人才研修项目补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

2022-10-03 13:04:33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40

2021年(届)深圳市金融领军人才研修项目补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

根据《深圳市支持金融人才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领军人才提升计划”有关要求:“由金融机构、驻深金融监管机构和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推荐,每年遴选100名有发展潜力的高端金融人才,向其提供高端金融人才研修项目,培养一批了解国内外金融动态和发展趋势、熟悉金融监管要求、具有改革创新意识的领军人才。对列入计划、并经市金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的100名高端金融人才,按照每年最高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经费资助”,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于2021年10月启动2021届深圳市金融领军人才研修项目,现对符合条件并达到研修项目考核要求的金融人才进行财政补贴。

二、项目情况

(一)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及其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各类机构定义见《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2

号);

(2)在我市注册成立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异地金融企业总部;

(3)具备2021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资质的私募股权创投机构、7+3类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地方金控(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公司。

(4)我市、区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或专项基金托管机构。

(5)在我市注册成立,且被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

2.申报人应满足以下任职条件之一:

(1)在我市2020年纳税排名前20位的金融机构及其上级机构总部、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任职的,应担任职能部门副总经理或同等以上职务。

(2)在我市其他金融企业总部或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及其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任职的,应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以上高管职务。

(3)在我市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的异地金融企业总部任职的,应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以上高管职务,申报时在我市缴交个人所得税满6个月。

(4)在具备2021年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资质的私募股权创投机构、7+3类地方金融机构及其地方金控(或集团)公司、金融科技公司任职的,应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以上高管职务。

(5)在我市、区政府设立的产业投资或专项基金托管机构任职的,应担任副总经理或同等以上高管职务。

(6)在我市注册成立,且被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任职的,应担任副会长或同等以上职务。

3.名额分配规则

我市2020年纳税排名前20位的金融机构,给予2个财政经费资助学员名额。其他机构,给予1个财政经费资助学员名额。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职务级别高、近2年来深任职、女性高管等人员。

4.申报人应达到2021届深圳市金融领军人才研修项目考核要求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资助标准

2021届深圳市金融领军人才研修项目结束后,由学员提出申请,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条件、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的学员,按照2万元/人的标准给予财政培养经费资助。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补贴项目申报表(附件1),要求:原件,申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专用章。

2.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中国居民提供身份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要求:复印件,申报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专用章。

3.结业证书,要求:复印件,申报人签名。

4.深圳市金融人才培养补贴项目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2),要求: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人力资源部专用章。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经办人按要求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承办机构。

(二)预审:承办机构核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通知企业预审通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补齐补正事项说明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原因。

(三)审核:受理机构按规定审核申报资料;审核无误的,面向社会公众公示5个工作日。

(四)办结:公示无异议的,受理机构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集中受理期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4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申报时间

本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的受理通知为准。

五、限制申报情形

申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5年内,申报人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在申报政府各类奖励资助支持项目中存在不诚信行为的。

2.申报时,申报人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的。

3.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在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六、其他

(一)本申报指南所涉项目资金总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的控制和调整。

(二)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出现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申报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追缴所涉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指南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本指南内容予以修订,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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