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申报指南
(一)金融机构发展扶持(金融机构地方贡献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2)申报主体属于纳入扶持范围的金融企业。
①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②本项奖励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③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本项奖励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⑤本项奖励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一)金融机构发展扶持(金融企业办公用房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2)申报主体属于纳入扶持范围的金融企业。
①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②本项奖励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深圳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③本项奖励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深圳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不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④本项奖励所称商业银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商业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⑤本项奖励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二)企业上市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于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首次完成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或成功上市相关阶段的工作。
(2)申报主体上市的交易所符合以下要求,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其中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且其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深圳。
(3)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三)科技金融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申请时限:
申报主体须在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的次年提出申请。
(3)资助标准:
详细资助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七条。
在申请年度未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资助,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给予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资助。
2.扶持条件
(1)基本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当是在盐田区注册满一年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②申报主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的,除需要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3)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助的,除需要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取得质押融资后在区科技创新局完成质押融资备案。
②获得放款(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四)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八条。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申报主体所属产业不属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划定的“限制”与“淘汰”类产业范畴。
(3)申报主体属于中小微企业,即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申报主体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进行规模自测(网址为http://www.miit.gov.cn/jgsj/qyj/gzdt/art/2020/art_2b95d74c127649649c10be4ef6044609.html,或搜索“中小微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可找到该网址)。
(4)申报所涉及的贷款为单笔一百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贷款合同中如仅有申报主体的企业主(企业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对该中小微企业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也可以认定为信用贷款,贷款为2021年1月1日起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政策失效之日止已获得的,并经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市属平稳基金管理方报送至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纳入项目备案库。
(5)申报所涉及的贷款已到期并还清。
(6)申报所涉及的贷款必须用于申报主体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7)原则上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或贴保政策,并且不能重复享受区政府各部门的贴息或贴保支持。
(8)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最新公布的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准。
(五)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性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十九条。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与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合作的银行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其中提出申请的银行机构须为盐田区支行,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
(2)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以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深圳盐田政府在线”官网最新公布的合作银行机构、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准。
(3)涉及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时间应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政策施行之日起至失效之日止期间发生的。
(4)申报主体为银行机构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因向辖区企业发放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而形成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银行机构已于上一年获得市级风险补偿性资助,且获资助金额未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的百分之六十。申报主体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融资性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发放的三千万元以下规模贷款形成了不良贷款(中小微贷款评定为“次级”)。
(六)特色金融发展资助(地方金融组织提供融资服务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地方金融组织(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
(2)上一年度,申报主体累计为盐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金额五百万元以上。
(六)特色金融发展资助(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资助)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2.扶持条件
(1)申报主体是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办公的盐田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运营主体。
(2)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是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围绕实体经济供应链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平台。
(3)通过盐田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融资规模达到二千万元及以上。
(七)产业投资基金奖励
1.政策说明
(1)项目类型:核准制
(2)奖励标准:
详细奖励标准见《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二十一条。
2.扶持条件
(1)2021年1月1日至申报之日在盐田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符合“5+3+1”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方向的产业投资基金。“5+3+1”现代产业体系是指盐田区围绕重点发展的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海洋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深地深海等未来产业及东部滨海先进制造业园区盐田片区打造的现代产业体系。
(2)申报主体实际募集资金达到五亿元以上。
(3)申请投资引荐企业奖励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引荐企业属于“5+3+1”现代产业体系企业,并已获得申报主体五百万元以上的实际投资,且已经落户盐田区满一年并正常经营。
(1)《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申请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人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不足三年的,按实际年度提供);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文件或官网公示信息复印件;
(6)申请落户奖励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基金托管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②基金托管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出账回单复印件。申请投资引荐企业奖励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①基金托管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资金到账证明复印件、②基金托管账户开立银行出具的出账回单复印件、③引荐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向引荐企业投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⑤引荐企业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⑥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⑦其他能证明引荐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复印件;
(7)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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