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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资助5000万元!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

2022-10-06 15:40:31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4

最高资助5000万元!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

截止日期:2022-07-20

深圳市总部经济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是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对新设立、迁入及落户的总部经济企业予以奖励与补贴,奖励最高可获5000万元。

1、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申请: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四)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2、具体内容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1年申请且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最高资助5000万元!2022年度深圳市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要求: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申报系统将自动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进入贡献奖申报页面;如不符合条件,则显示“您的企业不符合贡献奖申报条件”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8-2020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3、其他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市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关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实施办法》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和控股企业(只包含一、二级子公司)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关于具体留存计算,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分支机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按40%留存,增值税按50%留存,上述规定的其他费税100%留存。

(三)关于不重复统计原则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四)关于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原则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经济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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