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前高院法官丁文联精讲知识产权反垄断诉讼疑难实务!知产人必听!

2022-10-12 12:54:09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5

知识产权反垄断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进行明确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综上,虽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相关权利上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且不适用于反垄断法。但是,如其行使权利的行为涉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样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为明确上述有关“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中表示,“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由此可知,分析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是否涉及“实施垄断协议(非价格)”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成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所考察的重点,也是知产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时,制定诉讼策略的突破口。

但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中的具体相关行为进行认定,却绝非易事。

以涉嫌滥用行为为例,除了《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所列举的情形之外,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手段方式往往也多种多样。例如,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设置知识产权障碍,并配合其他法律行为,迫使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结合知识产权特性,所衍生出的特定类型化行为更是不一而足。

如何办理专利联营、标准必要专利(SEP)、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相关的诉讼疑难更是众多知产律师面临的共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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