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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与基地申请流程和条件汇编

2022-10-16 09:12:43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348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与基地申请流程和条件汇编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与基地申请流程和条件汇编(图1)

青年就业见习是重庆市政府为帮助未就业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就业能力,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组织推荐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训练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方便广大重庆企业掌握青年就业补贴申请流程和就业基地申请条件,公司项目部汇编如下,仅供参考。

文件依据: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规程(2019版)》

一、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包括

a)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

b)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台湾高校毕业生、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

c)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

d) 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注:

①上述“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②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至毕业;

③上述“离校两年内”,是指自毕业证上日期向后推两年,例如毕业证上毕业日时期为2017年6月21日,离校两年内是指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

④上述“未就业”是指见习人员见习前无补贴申报单位社保缴纳记录,以及见习期间无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记录。

⑤上述“失业登记”仅指16-24岁失业青年需要登记,a、b、c所指对象无需失业登记。

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指自愿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帮助未就业青年加强岗位训练,提升其就业能力并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三、就业见习专户

就业见习基地专户管理,是指通过银行专户核查和监管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以及领取见习补贴的情况。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备案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所在区域,到相应的银行开设专户:

a)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两江新区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银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b)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北区、南岸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万盛经开区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

c) 巫溪县、城口县的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事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

四、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职责

a)制定见习岗位年度招募计划,每年12月报送次年计划;

b)参加各类就业见习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招募青年就业见习人员;

c)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及时为其购买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保险生效后方可组织上岗见习;

d)开设就业见习基地专户,通过专户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接收财政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实现发放数据联网共享、跟踪审核、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

e)建立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加强青年见习期间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带教人员开展青年见习工作,做好岗前培训,妥善解决见习期间有关问题和困难;

f)建立就业见习工作台帐,通过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动态记录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招募、到岗见习、保险购买、基本生活费发放、补贴资金拨付、考核鉴定等相关信息;

g)为见习期满的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出具见习考核鉴定,留用或推荐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就业;

h)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及考核工作。

五、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申请条件

a)在重庆市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或登记并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事业单位(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和其他组织;

b)具有带教人员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能够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健康的见习环境;

c)能够提供具有一定专业要求和业务内容的全职见习岗位,帮助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注:

1) 用人单位只能申报本单位见习人员补贴,分公司或子公司要开展见习活动的,需独立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不得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名义开展。

2) 按照“谁用工,谁申报”的原则,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单位必须与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一致,申报主体不得申请非本单位就业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

例如:人力资源公司采用派遣形式的见习人员,实际工作岗位不由人力资源公司提供,由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因此,人力资源公司不得申请派遣人员的见习补贴。

六、备案申请材料

a)《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表》(参见表A,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b)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资质证明材料、法人身份证(台胞证)或护照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除以上资料外,分公司还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申请成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授权委托书。

七、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考核

1、考核范围

在1个自然年度内,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1-3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参与年度“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评选,参与评选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年度见习补贴发放人数必须达到50人以上。

2、考核内容

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应建立就业见习工作考核评估制度,每年分别对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就业见习规章制度建设、就业见习安全管理工作、青年见习计划落实、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带教人员配备、就业见习协议执行、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权益保障、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留用率以及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真实性等情况。

3、考核结果应用

3.1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评优

对提供就业见习岗位质量好、招募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多、就业见习效果优、留用就业率高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商务、国资监管、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按照择优遴选原则,评选出“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并根据区县(自治县)就业见习开展情况,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区县(自治县)和示范基地一定的资金奖补。

3.2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整改和取消

3.2.1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a) 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材料有效合格率不足60%的;

b) 实际招募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不足其年度见习计划人数60%的;

c) 年度内被有效投诉2次以上的;

d) 拒不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3.2.2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理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取消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单位,人力社保部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a) 违反(渝人社发〔2016〕23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b) 弄虚作假、虚报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c) 未履行带教安全管理职责,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d) 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4、就业见习活动

用人单位备案成为就业见习基地后方可开展见习活动。

4.1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专户开户流程

4.2 用人单位备案成为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后,通过见习系统自行打印带有电子章的专户开户介绍函。

4.3 凭开户函到规定的银行开设专户。

4.4 专户开设后将专户信息录入见习系统内。

4.5 专户使用相关事项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在首次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需完成以下工作:

a)明确本单位专户账号及开户行,通过见习系统自行填写备案信息;

b)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的银行卡必须与就业见习基地专户为同一家银行,不得跨行发放基本生活费。

5、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招募

5.1 信息发布。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官网以及各类社会招聘网站、各类现场供需对接活动发布见习岗位信息。

5.2 见习报名。由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接受有意愿参加见习的青年报名。

5.3 供需对接。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商务、国资监管、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根据报名人员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需求,组织开展网络和现场见习供需洽谈对接活动,帮助报名人员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实现对接。

5.4 协议签订

5.4.1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前,应核实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是否符合见习补贴申报条件,并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办理银行卡,用于接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发放的基本生活费。

5.4.2 就业见习协议须是见习系统生成的协议,并由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填写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信息等协议内容后提交打印。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见习协议一式三份。

5.4.3 见习月数是自见习协议开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时间为1-12个月。见习期必须足月才能发放补贴,足月是指见习当天到下月的前1天为足月,例如:1月14日至4月13日,计算为3个月的补贴,1月14日至4月12日,计算为2个月的补贴。

5.4.4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入职时,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做好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台胞证)、学历证明(学生证)复(影)印件的收集存档工作。

5.4.5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工作地点必须在重庆市辖区内,见习期间不得派驻外地工作。

6、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达成见习意向后,应及时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购买符合要求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下列要素必须体现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材料中:

a)投保人必须是当前申报补贴的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被保险人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且明确姓名、身份证(台胞证)号;

b)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保费不低于100元/人;

c)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购买的保险险种必须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用“雇主责任险”或其他险种替代;

d)意外险的销售机构必须是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销售权利的保险机构;

e)意外险需一次性购买并覆盖整个协议见习期,即意外险生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开始日为同一天或之前,失效日必须与见习协议结束日为同一天或之后,否则视为不合格。若分多次为同一位见习人员购买意外险,每次的保费金额需达到100元且多次意外险有效期之间不得有间断;

f)同一保险单不得替换参保人员。

7、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培训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报到之日起,组织安排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委派带教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就业实践。

8、基本生活费发放

基本生活费发放有以下几点要求:

a)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必须通过规定的银行专户,以批量代发的方式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1800元;

b)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必须由补贴申报单位发放;

c)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每月基本生活费需一次性发放;

d)见习开始未满15天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首月不计算补贴;

e)两次基本生活费发放必须间隔15天以上;

f)当月基本生活费最迟下月发放;

g)非专户发放的部分不能申请见习补贴。

9、就业见习权益和纠纷处理

9.1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在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期间享有下列权益:

a) 见习期间,享有获得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权利;

b) 见习期间,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c) 毕业生见习期满留用就业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未参保的参保补缴后计算)。未留用就业的,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d)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在从事就业见习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或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在实习前为保证安全请认真阅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注意事项,确保自己的安全受到合理保障。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也应考虑为学生的安全提供安保培训及设施配备。

9.2 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应遵守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履行就业见习协议,提高就业适应能力。有下列纠纷情形的,终止见习协议:

a) 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b) 无故旷工连续5天或每月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c) 不遵守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规章制度,经教育无效的;

d) 因本人主观过失或故意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造成重大损失的;

e) 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束见习:

a) 见习期满12个月的;

b) 见习期不满12个月,见习人员主动提出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或出现渝人社发〔2016〕230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就业见习基地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

c) 见习期不满12个月,就业见习基地签订劳动合同的;

d) 见习人员离校时间满两年的。

9.4 合同签订

见习期满,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留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就业的,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10、就业见习补贴

10.1 补贴标准与期限

a)就业见习补贴按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划拨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c)同一见习人员只能申报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注:

1)就业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2)是指同一批次,同一单位享受补贴人员中缴纳社保的人数和享受补贴总人数的比值达到50%及以上。

10.2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要求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见习结束后,必须及时通过见习系统预约申报就业见习补贴,按预约时间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有以下几点要求:

a)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首次申报补贴时间必须在见习结束后60天内,首次申报过程中退回修改在15天内。超过60天视为放弃申报;

b)青年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否则视为不合格。

10.3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a)《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法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b)《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情况统计表》(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c)就业见习协议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d)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加盖公章;

e)青年就业见习人员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f)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以及保险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收复印件(加盖公章),退回原件。

10.4 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受理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通过见习系统提交补贴申报信息后,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需在当日办结。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文件要求或缺少材料的,需当场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原因。见习补贴纸质申报材料其他注意事项:

a)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应现场审核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核完成后,将原件退还给青年就业见习基地;

b)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若未能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验真)和保险单原件,必须提交保险销售机构和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加盖公章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证明;

c)保险单必须有投保人、保单号、保险险种、见习人员姓名、身份证(台胞证)号码、保费、保险生效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10.5 就业见习补贴审核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录入系统内的申报信息,需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视为不合格。

10.6 就业见习人员资格审核

通过审核就业见习协议、身份证(台胞)复(影)印件、学历材料来判断申报对象是否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内:

a)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备案成功前招收的人员,不在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内;

b)就业见习人员范围参见本规程术语定义2.3;

c)就业见习协议: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在见习系统中填写协议内容,提交后自动生成并打印,经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与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要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公章、青年就业见习人员签字清晰可辨;

d)身份证(台胞证)复(影)印件:姓名、身份证(台胞证)号必须与就业见习协议和学历证明材料中一致,且申报时身份证(台胞证)需在有效期内;

e)学历证明材料是指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1)实际见习结束日期在毕业当年8月31日后的见习人员,必须提交毕业证,不得以学生证代替;

2)未毕业即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见习协议开始日期必须在毕业前1年的9月1日及以后,见习协议开始日期在此之前的视为不合格。

10.7 社保记录审核

审核结果有以下几种情况:

a)无社保缴纳记录的,社保审核合格;

b)见习期间或见习结束后由补贴申报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审核合格并视为留用;

c)见习期前或刚开始见习由补贴申报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审核不合格;

d)见习期间由其他单位缴纳社保的,社保审核不合格;

e)个体缴纳社保视为无社保缴纳记录。

10.8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审核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提交的人身意外险材料(包含购买意外险的发票和保险单)中必须体现本规程所述的要求。

10.9 基本生活费审核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为青年就业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必须满足本规程4.3.7所述的要求。

10.10 补贴月数计算

补贴月数计算有以下几种要求:

a)补贴发放月数最长不超过12个月;

b)超出见习协议结束日期的部分不计算补贴;

c)见习期必须足月才能发放补贴,足月参见本规程4.3.4.3中的描述;

d)首、末两个月相加见习时间足月且基本生活费相加达到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的基本生活费,补贴合并算为1个月;

e)青年就业见习人员从留用当月开始不计算补贴。

11、就业见习补贴审核结果公示与查询申诉

11.1 审核结果公示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完成后按批次在其官网上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15个工作日。

11.2 查询与申诉

青年就业见习基地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进行查询。申诉应在公示期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并配合做好审核结果处理。公示期满,公示结果不再调整更改。

11.3 补贴资金划拨

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月份或季度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就业见习资金审核情况,各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就业见习基地专户。

11.4 就业见习资金申报流程图

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与基地申请流程和条件汇编(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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