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专精特新企业补贴标准及认定条件
深圳专精特新企业补贴政策
1.深圳市政策内容
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2.龙华区政策内容
对进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3.光明区政策内容
对新迁入的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
辖区社会主体所属产业园区、楼宇,每自主引进一家“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产业园区(楼宇)运营单位50万元的奖励。
对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专业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每成功引荐一家“专精特新”企业落户光明区,给予引荐单位20万元的奖励。
4.宝安区政策内容
对首次被评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国家级重点“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对其他专精特新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对专精特新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平台后,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5.南山区政策内容
成功入选省、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享受深圳市2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并享受人才培育、上市、融资、政策扶持等全方位配套支持。
属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工信部门“专精特新”认定且为南山区“四上”在库的,产值或营收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万元资助,产值或营收5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资助。
6.罗湖区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辖区内企业首次被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龙岗区政策内容
获评省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如已获得省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50万元补齐差额;
获得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如已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后再获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的,按200万元补齐差额。
8.坪山区政策内容
对首次入选的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不同级别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获评更高级别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9.盐田区政策内容
对2021年起获得深圳市专精特新项目,按所获深圳市级资助的50%给予资助,对同一企业或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10.大鹏新区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的其他纳入区统计核算年度工业产值或服务业营业收入1 亿元(含)至5 亿元或形成年度地方财力3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150 万元的落户奖励,对同时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有效期内的企业,再追加20 万元奖励;或同时属于省专精特新的企业,再追加10 万元奖励。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
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即视为满足认定条件:
(一)从事特定细分市场的时间超过2年。
(二)上一年度R&D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占营业总收入不低于3%。
(3)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实收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四)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三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科技奖,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五。
2.近两年研发费用平均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3.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实缴金额)超过6000万元。
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全国500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名单。
具体评分标准:13个指标,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能力四大类,满分100分。
如果评分在60分以上,可以认定为专业化、专业化的中小企业。
其中,考虑到当地企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坚持国家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留下15分“特色指标”各省结合地方特色设置,既保证了企业整体水平大致相同,又鼓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深圳专精特新企业申报条件
1.经济效益。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5%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2.专业化程度。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达70%以上;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且在国内细分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3.创新能力。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下同)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5项及以上;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4.经营管理。企业拥有自主品牌;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5.研发营收比。
(1)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且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6%。
(3)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足5000万元,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额(实缴)8000万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3000万元(含)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50%(含)以上,创新成果属于本通知“二、重点领域”细分行业关键技术,并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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