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
申
报
深圳市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重点“小巨人”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
(一)基础条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含已在上交所主板、科创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
(二)产业导向方面,属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主导产品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填补国内空白(国际空白);或与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协同创新。
(三)专业化程度方面,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70%以上。
(四)还应同时满足创新能力、经营管理、成长性要求。创新能力方面,截至上年末的近2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以上;且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自建或与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1个以上。经营管理方面,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成长性方面,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或有上市计划(已递交申请书或已进入辅导期)。
(五)企业未被国家、省、市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申报系统网址为,请企业于4月15日前在系统申报。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系统申报材料审核,并组织专项审计,经专项审计通过的企业,将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一份电子版光盘)于4月20日前提交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福田区深南中路6009号绿景NEO大厦B栋10层1012)。
深圳市
关于发布《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指南》的通知
一、评价内容
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奖励补助,连续两次运营评价结果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单位,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资格。
二、评价对象
参加本次运营评价对象为2022年以前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对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当次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评价期内每培育一家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者省级(含)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助,同一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
支持方式:奖励补助。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四、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2年4月11日-2022年5月20日(截至18:00)。
深圳市
关于申报2022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专项资金零售额(营业额)增长奖励项目的通知
一、支持领域
对零售额(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22)属于“批发业(F51)、零售业(F52)、住宿业(H61)、餐饮业(H62)”。
三、支持内容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内容
对批发零售企业零售额、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增长给予奖励。
(二)支持标准
1.对批发、零售企业2022年零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
2.对住宿、餐饮企业2022年营业额(只含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额)同比2022年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
本项目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1000万元。
四、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时间: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8日17:00。
2.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5日17:00。
龙华区
关于发布2022年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为加快扶持和培育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推动创新要素资源集聚,形成创新驱动发展强大动力,我局拟开展2022年龙华区协同创新平台立项项目申请受理工作,现将申报指南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2年4月18日9:00-2022年6月10日18:00
二、重点支持立项领域
(一)智能制造装备:重点支持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协作机器人、精密制造。
(二)生物医药:重点支持医药、生物制造。
(三)数字经济: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大数据、区块链。
(四)新材料: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材料、新型结构和功能材料、前沿新材料。
(五)集成电路: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芯片设计、设备和材料。
(六)超高清显示:核心技术及部件、终端设备、产业化应用。
三、申报条件
(一)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须是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长期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创新能力的法人机构。
(二)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且已经设立了至少1家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等)。
(三)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须联合相关行业领域内不少于1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以明确的产业需求为导向,围绕特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发起单位之间应当有良好的科研、产业合作与交流基础,能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发起单位(含牵头发起单位,下同)中,至少包括1家企业及1家高校或科研机构。
(四)协同创新平台定位清晰,建设内容明确,发起单位能够为组建协同创新平台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产学研合作等配套条件。
(五)协同创新平台应当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架构、体制机制合理,运作效率良好,同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协同创新平台须面向区内外相关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共性需求,开展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等协同创新活动。
(七)协同创新平台应当配备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协同创新平台主任1名;拥有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技术带头人;拥有全职岗位专职研发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少于3人)。协同创新平台主任由依托单位(协同创新平台牵头发起单位)聘任,在区协同创新平台全职工作,且不得兼任其它协同创新平台、区级创新载体主任或科研带头人。
(八)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协同创新平台的牵头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及平台自身需符合以上(一)-(七)规定的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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