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批广州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时间、条件、奖励)
根据《广州市博士后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穗人社规字〔2019〕8号)有关规定,现开展第十批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广州市属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研实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近2年营业(销售)额年均应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年均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科研费用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拥有研究开发机构和较高水平的研发队伍。与申报专业一致的专职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其中1人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5人以上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
(四)近5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理论、技术合作研究。
(五)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保障。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倾斜: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或技术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近五年获市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符合广州产业发展要求和布局,属于重点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产业领域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与博士后科研流动作站合作成功招收博士后的单位。

三、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10月15日。
四、经费资助
(一)新设站(基地)资助
对2017年12月5日起新设立的市属单位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市财政分别予以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建站资助。创新实践基地经批准设立工作站、分站的,按相应资助标准补齐差额部分。
(二)科研项目资助
博士后人员在站(基地)期间,市财政一次性资助每名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20万元。本项资助适用于2017年12月5日起进站的博士后人员。
(三)日常经费资助
对年度新招收5名以下博士后(含5名)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3万元;对年度新招收6名以上博士后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予以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下设分站的区域性工作站,以分站为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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