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激励标准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2000元/人、6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人同一职称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十六)知识产权代理人才培育激励标准
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以执业专利代理师身份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专利代理师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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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
为加快青羊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高青羊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成市监办〔2021〕112号)和《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青羊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激励办法>的通知》(成青府发〔2022〕58号)和年度工作安排,现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激励资金申报指南,请按通知及指南要求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激励类别
(一)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激励
4.激励标准
对权利人拥有维持年限超过10年的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累计达到5件、10件、15件,分别一次性给予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技术创新人员的发明创造,专款专用。
(二)知识产权海外布局激励
4.激励标准
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首次累计达到1件、3件、5件、10件,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6000元、10000元、20000元的激励;
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一次性给予每件2000元激励,限额为每一申请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
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技术创新人员的发明创造和商标品牌建设,专款专用。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建设激励
4.激励标准
对新获评四川省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的,给予载体建设单位当年所获上级项目资金20%的配套激励,每个载体当年配套激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高价值专利培育载体建设,专款专用。
(四)专利奖配套奖励
4.激励标准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激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配套激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创新创业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1万元的配套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专利技术转化运用,专款专用。
(五)品牌运营维持
4.激励标准
对新获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一次性给予品牌运营维持费用激励不超过10万元/件。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品牌运营维持费用。资助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申报主体统筹,用于商标品牌建设,专款专用。
(六)地理标志激励
4.激励标准
新获得地理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的,一次性给予每件10万元的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申报主体统筹,用于地理标志发展建设,专款专用。
(七)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
4.激励标准
根据发明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情况及发展前景予以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激励,其中航空产业发明专利成果转化予以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激励。
(八)航空产业发明专利转移转化激励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配套激励
4.激励标准
对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项目,在青羊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给予贷款利息激励,每个企业每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利息的90%。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专款专用。
( 十)鼓励权利人主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4.激励标准
航空、文创等青羊区重点产业领域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经法院判决后胜诉且已生效,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再按照案件实际发生代理费的20%给予配套激励,单个案件配套激励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每个主体每年度的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万元。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专款专用。
(十一)鼓励开展知识产权保险
4.激励标准
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被侵权损失保险等知识产权相关险种。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后,按照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配套激励,单个投保人当年的激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且获得省、市、区保险激励的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保费的90%。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款专用。
(十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单位建设
4.激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单位和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激励;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或试点单位,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配套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方面,专款专用。
(十三)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建设
(四)激励标准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配套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专款专用。
(十四)知识产权贯标激励
4.激励标准
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贯标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2万元激励。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专款专用。
(十五)知识产权人才培育
4.激励标准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在职且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按2000元/人、6000元/人、10000元/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人同一职称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十六)知识产权代理人才培育
4.激励标准
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该单位以执业专利代理师身份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按6000元/人标准给予激励。同一专利代理师只激励1次,不重复激励。
(十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
4.激励标准
支持在青羊区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当年新增执业的专利代理师5人以上,同时为青羊区专利权人代理发明专利授权100件及以上,给予3万元的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