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2022-11-30 21:28:46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3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规范管理和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创新型产业用房资源对产业发展的扶持作用,我局结合光明区实际,修编《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我局在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16日期间就《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收到2名市民建议共2条。现公示征求意见结果,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具体意见和采纳情况详见附表。

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意见来源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修改情况或未采纳理由
1陈先生建议删除《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五条第三款“受场地限制,企业(机构)实际租赁面积超过可配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不享受政策优惠,按租金参考价收取”。理由:实际租赁面积超出可配置面积部分也属于创新型产业用房范畴,按市级管理办法规定应享受政策优惠。已采纳已根据意见在《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修改相应条款。
2王小姐建议将《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八条第二款“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修改为“初步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理由:为更好衔接第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按要求线上提交申报材料”,避免与第二款“初审通过的企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产生歧义。已采纳已根据意见在《光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修改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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