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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版本!收好这份《日本专利保护维权指南》

2022-12-02 12:46:02  来源: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汕尾)分中心关于发布《日本专利实务指南》的通知

尊敬的企业家朋友们:

为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和维权援助,更好地向我市“走出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公益性指导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我分中心联合横琴国际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共同收集编制《日本专利保护维权指南》,现在门户网站发布给你们,供参考学习。

附件.日本专利保护维权指南

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汕尾)分中心

2022年11月29日

附:日本专利保护维权指南

日本专利保护维权指南

1.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或行政程序对侵权人行使专利权?是否有可以或必须向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专门法院?

有两类民事程序:一类是主诉,专利权人可以据此寻求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另一类是初步禁令程序,专利所有人可以据此寻求初步禁令。哪个法院有管辖权取决于被告的住所地、生产或销售地。东京地方法院对日本东部地区具有管辖权,大阪地方法院对日本西部地区具有管辖权。这两个法院都设有专门部门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案件。除民事责任外,《专利法》还对专利侵权的刑事制裁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很少得到执行。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禁止进口专利侵权产品的禁令。

2.专利侵权审判的形式是怎样的?

侵权诉讼从提起主诉或申请初步禁令开始。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可以在审理中使用当庭证言,但对于专利侵权案件,法官通常倾向于不使用当庭证言,而是以文件为依据至于专家,可以提交专家宣誓书以证明重要的技术事实。此外,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法院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任命一名注册会计师为专家。初步禁令程序通常耗时数月,而主诉在地方法院一级通常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在高等法院一级又需一年的时间。

3证明专利侵权无效和不可执行的举证责任是什么?专利权人有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被控产品属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范畴。关于无效抗辩,被控侵权人有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专利无效的原因,以使专利不可执行

4.哪些人可以就专利侵权提起诉讼?被控侵权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针对有关指控的司法裁决或宣告?

在法律上,只有注册的专利所有人和注册的独占被许可人才有资格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未根据《专利法》在日本专利局(JPO)注册的独占被许可人没有资格寻求禁令救济;但是,一些下级法院的案件承认未注册的独占被许可人仅在寻求损害赔偿方面具有资格。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收到专利权人发出的制止函后,被控侵权人有资格提起诉讼,寻求宣告式判决

5.导致诱导或辅助专利侵权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下列行为应被视为构成专利侵权:

制造和销售专门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

物品;明知发明已获专利,且物品用于实施发明,仍然制造和销售用于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物品(不包括在日本普遍销售的物品),以及通过该发明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物品。

6.多主体可否在同一诉讼中被列为共同被告?

如果多主体正在制造、使用或销售实质上类似的方法或产品,并被指控侵犯了相同的专利,就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将他们列为共同被告

7.什么情形下,发生在日本境外的活动可作为专利侵权指控的依据?

在日本境外进行的活动不能作为法律指控的依据。但是,对于产品生产方法的专利,即使产品是在日本境外生产的,但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的进口或分销也将构成专利侵权。

8.什么情形下,可认定等同侵权?

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日本最高法院1998年2月24日的一项判决规定,可以根据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即使被指控的产品或工艺不符合权利要求的某一要素,但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仍然可以认定为等同侵权:

该要素对发明不是必不可少的:

即使用被控产品或工艺的相应部分替换该要素,也可以获得同等的功能和效果:

在制造被控产品或使用被控方法时,被替换部分的理念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在申请专利时,从现有技术的角度看,被控产品或工艺是无法预期的或者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申请期间,被控产品或工艺并非被故意排除在权利要求范围之外。

9.可以依靠哪些机制从对方当事人、第三方或国外获取用以证明侵权、损害或无效性的证据?

与美国不同,日本没有“证据开示”制度,每一方都必须自行收集证据。然而,《专利法》第104-2条规定,被控侵权人否认专利权人的指控时,被控侵权人必须披露被控产品或工艺的相关信息。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典》和《专利法》,符合下列情形的,一方可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出示文件:

请求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定应出示的文件;

有必要获得出示文件的命令;

对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没有豁免出示证据的法定理由或拒绝出示证据的正当理由。

为了从国外第三方获取证据,当事人应当通过日本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公约》或双边国际协定,提供司法协助并获取证据。

10.专利侵权诉讼在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审理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寻求初步禁令的程序通常耗时数月,而主诉在地方法院一级通常需要一年到一年半的时间,在高等法院又需一年的时间。

11.专利侵权诉讼在审前、初审和上诉阶段一般需要多少费用?是否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起诉时应向法院支付的费用取决于案件的经济规模。例如,如果专利权人要求赔偿1亿日元,则需要向地方法院支付约40万日元,如果上诉,则需要向高等法院支付60万日元。在永久禁令的请求中,为了确定应向法院支付的费用,根据法院规则计算时,该请求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至于律师费,日本没有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通常,代理外国客户的律师按小时收费,收费标准从每小时 2.5万到7万日元不等,但也有一些律师收取一定数额的初始费用及风险代理费。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没有法律规定或公共政策禁止风险代理收费协议。

12.专利侵权诉讼中,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有哪些上诉途径?上诉阶段是否允许提出新证据?

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的判决可上诉至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初审法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是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的理由。最高法院仅在涉及解释错误和其他违反宪法的案件中才会审理来自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上诉。此外,违反民事诉讼规则的行为,例如管辖权错误或缺乏推理,也将产生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利。另外,日本实行向最高法院请愿的制度,如果上诉所针对的判决违反先例或涉及有关法律和条例解释的重大事项,最高法院可酌情受理案件。

对于侵权诉讼,在上诉阶段允许提供新的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及时提出新的证据,法官可酌情驳回新的证据,并可能延迟诉讼程序。对于请求撤销日本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无效审查决定的诉讼,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对新证据采取限制的态度。不得利用新证据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出新的论点,仅可利用新证据支持之前在日本专利局已提出的论点。

13.专利的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导致专利所有人承担竞争违规、不正当竞争或与商业相关侵权责任风险?

在实践中,目前的风险并不大,尽管未来可能会发生变化。2016年1月21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修订了《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规定了关于执行标准必要专利的某些准则,并对这些专利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声明。

1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专利纠纷?

如果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对争议进行仲裁,则可以在日本进行仲裁。日本商事仲裁协会(www.jcaa.or.jp)和日本知识产权仲裁中心(www.ip-adr.gr.jp)管理有关知识产权纠纷的仲裁程序。但是,除域名纠纷外,涉及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数量很少,远低于诉讼案件数量。仲裁的好处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英语,可以保守机密,裁决在外国更容易执行。仲裁的风险在于不能上诉。此外,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的好处是程序不一定是对抗性的,但风险是很难找到称职且经验丰富的调解人,而且由于调解没有约束力,调解程序可能变得多余

15.专利能否保护任何类型的发明,包括软件、商业方法和医疗程序?

可以对作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的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前提是该计算机软件涉及硬件控制或使用工艺的硬件数学算法本身不能申请专利。商业方法本身不可申请专利;但是,与计算机系统或其他设备相结合的商业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尽管可以接受瑞士型权利要求,但为人类提供的医疗方法和诊断方法不能申请专利。就生物技术而言,仅仅发现自然存在的微生物或其组成部分,如DNA序列或蛋白质,并不被视为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但如果是从自然来源中人工分离出来的或已经变异的,并且已经发现并披露其实用性,则可被认定为可申请专利的发明。因此,经过基因改变的细胞、植物和动物及其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

利16.由公司雇员、独立承包人、多个发明人或合营企业完成的发明,专利归谁所有?专利所有权如何正式登记和转让?

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发明人。对于雇员完成的发明,取得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给雇主,也可以由雇主按其制定的规则首先取得,雇主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取得或受让雇员发明的雇主应按照雇主的规则对雇员进行补偿;但如果发现上述规则的制定、公开或适用程序不合理,法院可以根据发明专有权所产生的利润及雇主对发明的贡献来裁定补偿金额 (《专利法》第35条)。对独立承包人完成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属于承包人,但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有转让规定,则该权利自动转让给其他公司。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所有发明人共同拥有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并且该发明的专利申请需要由所有发明人共同提出。注册专利的所有权转让在日本专利局 (JPO)登记后生效。

17.如何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以什么理由提出质疑?是否专门受理此事项的法院或行政审裁机构?

被控侵权人可基于以下事由提出专利无效抗辩: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说明不充分,比如不明确,未达到可实施性或支持要求。如果处理侵权诉讼的法官认为,日本专利局(JPO)在无效审理中就应判定专利无效,那么即使在日本专利局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之前,法官也不会允许专利的执行,并将驳回专利权人的诉求。因此,被控侵权人往往不仅向日本专利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而且还会向法院提出以专利无效作为侵权诉讼的抗辩理由。举例而言,针对被控侵权人提出的专利无效抗辩,专利权人可能会辩称,由于专利权人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更正并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申请,专利将被认定为有效。地方法院关于专利无效的结论可能与日本专利局的决定不一致。但是,只要两个案件同时待审未决,对这两个决定的上诉将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同一法官小组审理,因此,预计在上诉法院一级的判决不会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

18.申请专利是否有“绝对新颖性”要求?如果有,是否有例外?

申请专利有新颖性要求,即发明与在专利申请的提交日或有关优先权日之前,为日本或外国公众知晓、在日本或外国公开实施或在日本或外国的出版物中描述的另一项发明不同。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在以出版物的方式首次披露发明后,以及对于2012年4月1日之后提出的专利申请,在以包括销售专利产品在内的公开使用的方式首次披露发明后,可以享受6个月的宽限期,但前提条件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声明其主张宽限期的意图,并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的 30天内提交证据,证明其符合适用宽限期的条件。此外,还有一项要求,即发明不得与他人此前在日本提交并且随后公开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所述的、其他发明人完成的发明相同,也不得与同一申请人此前在日本申请且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述的发明相同。

19.从现有技术的角度,判断发明是“显而易见的”还是“具有创造性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创造性要求,是指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为公众知晓的、公开实施的,或日本或外国出版物中描述的其他发明,很难轻易完成发明。通常此处的争议点在于,结合两个(或多个)出版物,或者结合出版物与常见技术知识,是否能够轻易完成发明。最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和日本专利局倾向于使用一种类似于“教导、启示或动机”检验法的判断标准对创造性进行审查

20.原本有效的专利是否会因发明人或专利所有人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原因而被视为不可执行?

日本不像美国那样有不公正行为的概念。不过,可以根据“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原则提出抗辩。此外,一旦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日本销售了专利产品,根据专利权用尽理论,该产品的使用和转售不构成专利侵权。对于修复或回收的专利产品,如重新填充的墨盒,如果根据产品的性质、专利发明的内容、加工和更换部件等方面,发现该产品是通过修复或回收活动生产的新产品,则该专利是可执行的。尽管进口和分销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在日本境外销售的产品一般不构成专利侵权,但如果禁止向日本进口作为在日本境外进行首次销售的条件,并且明确说明了针对此类产品的这一禁止,则前述进口和分销构成专利侵权。专利发明的实验性使用可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将专利发明用于获得仿制药批准所需的临床试验,属于实验性使用范围。

21.如果被控侵权人在相关专利申请日期或公布日期之前,一直私下使用被指控侵权的方法或装置,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果可以,该抗辩理由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发明,是否仅适用于商业性使用?

如果在专利申请的有关优先权日之前,被控侵权人已经在业务中使用专利发明,或为业务使用做好了准备,那么被控侵权人就获得了专利的法定许可,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先用权抗辩可用于所有类型的发明。

22.针对专利侵权人可寻求哪些金钱救济?损害赔偿从何时算起?损害赔偿金是象征性的,提供公平的赔偿,还是惩罚性的?如何计算许可费?

根据《专利法》,有三种方式计算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的利润损失;

被控侵权人的获利;

合理的许可费。

当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在相关业务中存在竞争时,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损失利润和被控侵权人的获利,计算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从专利权授予和侵权活动开始起累计。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旨在就侵权行为提供公平的赔偿。日本立法机关和法院拒绝实行惩罚性损害赔偿。此外,如果申请人已发出警告信,附上官方公报上的申请公告,申请人可以按专利权授予之前实施发明活动的合理许可费数额索赔。

在许多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根据行业、业务类别或产品类型,适用 2%至7%的专利权许可费率。在药品侵权案件中,可能判给更高的费率

2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就未来侵权获得临时禁令或最终禁令?禁令是否对侵权人的供应商或客户有效?

如果法院发现侵权的初步证据,并且如果不发布禁令,专利权人很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则可以发布预防性禁令。此外,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一旦日后证明禁令有误,可用于补偿被控侵权人遭受的损害。预防性禁令通常会命令侵权产品由司法执行官员保管,直到发布最终禁令。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并且被告实施或可能实施侵权活动法院可发布最终(永久)禁令。在对禁令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可以一并要求销毁侵权产品。预防性禁令和最终(永久)禁令仅对指定被告或被申请人有效。因此,如果原告或申请人希望取得针对供应商或客户的禁令,则必须对他们提起诉讼。

2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阻止侵权产品进口?在此方面是否有专门的法庭或法律程序?

侵权产品的进口、制造和分销可能受到法院的初步或永久禁令的制约,或同时受到这两种禁令的制约。此外,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提出申诉,请求就专利进行边境执法。海关通常任命三名专家,由从业者和学者组成,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判定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

25.在什么情况下胜诉方可以追偿诉讼费和律师费?

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通常是败诉方支付给胜诉方),但不包括律师费。法官应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评定诉讼费数额。诉讼费涉及向法院缴纳的正式立案费,以及法院规则允许的其他费用,如翻译外文书面证据和法院指定专家的费用,但不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实际费用。在专利侵权案件和其他侵权案件中,原告可以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作为其遭受损失的一部分。在实务中,法院可以允许按实际损失的10左右来支付律师费。26.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是否有额外救济措施?律师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对故意侵权指控的抗辩?

针对蓄意或故意侵权人,没有额外救济。对蓄意或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立法上一直存在争议,但至今仍未达成一致。因此,虽然律师意见不会影响判定赔偿的数额,但还是建议取得律师意见。

27.专利侵权救济的请求权时效是多久?

从专利权授予到期满,可获得禁令救济。另外,即使在专利期满之后,专利权人也可以要求金钱救济,即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专利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种,自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起,有20年的诉讼时效,从知悉损害及责任方身份之日起,有3年的诉讼时效。其中较短的诉讼时效适用于侵权索赔。不当得利索赔有 10年的诉讼时效28.专利持有人是否必须在其专利产品上做标记?虚假标记的后果是什么?

虽然专利持有人应努力为其专利产品做标记,但不作标记也不会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但是根据《专利法》,禁止使用虚假或易混淆的标记,否则将受到刑事处罚,而且根据《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9.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是否受任何限制?根据《专利法》和《民法典》,专利所有人许可专利的合同条款不受任何限制。不过,《反垄断法》规定了某些合同条款属于非法条款。例如,独占许可的回授或回让条款,被认为有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建议有关日本专利的许可协议各方参照日本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知识产权利用的反垄断法指南》(可在www.jftc.go.jp下载英文版)

30.是否有机制可以获得专利的强制许可?

如果某人希望使用某个专利发明,但专利权人并未对外提供,可以考虑请求专利权人或注册的独占被许可人就该发明进行磋商,以获得非独占许可。如不能达成协议,寻求许可的人可以请求日本专利局局长作出仲裁决定。然而,这一程序很少被使用,也没有任何仲裁决定。事实上,请求仲裁决定的情况寥寥无几。此外,《专利法》规定了与从属发明有关的非独占许可和基于公共利益的非独占许可;但是尚未根据这些规定作出过仲裁决定

31.获得专利一般所需的时间和费用是多少?

为启动实质性审查,审查请求必须在申请日(包括国际申请日)起3年内向日本专利局(JPO)提出。2018年,首次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OA)平均在提出审查请求后的 9.3个月内发布。必须在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邮寄之日起 3个月内提交回复(对于外国申请人,在初始到期日之前提交申请,则可延长至6个月)。随后的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非最终驳回、最终驳回或授权通知书)通常在回复后6至12个月内发出。对最终驳回决定可以上诉至日本专利局(JPO)的专利上诉委员会(BPA),通常需要2年左右才能结案。

官方申请费为14000日元;审查申请费为138000日元另外按权利要求的“实际”数目,每一项4000日元;领证费(包括第一至第三年的年费)为2300日元,另外按权利要求的“实际”数目,每一项200日元。

除上述向政府支付的费用外,专利申请人聘请律师的,还必须支付律师费。一般来说,每份申请的律师费约为数千美元,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律师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异。专利申请的律师费没有标准。

32.是否有加快专利审查的程序?

加速审查在某些情况下,如申请人已向外国专利局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正在日本进行营销或是大学或小型实体,专利申请人可以请求加速审查。在这些情况下,必须以书面形式证明有关事实。加速审查无需缴纳官方费用。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交有助于审查的材料,例如,相应的外国申请中的引用文献和简短的评论.

大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Highway,PPH)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计划适用于已在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欧洲专利局、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印度尼西亚、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北欧专利局、挪威、菲律宾、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英国、美国、越南和维谢格拉德集团提交首次申请的日本专利。适用该计划无需缴纳官方费用。

女增强型PPH计划(PPH-Mottainai)

增强型PPH计划(PPH-Mottainai)适用于已在阿根廷奥地利、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捷克共和国、丹麦、欧洲专利局、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匈牙利、冰岛、以色列、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挪威、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新加坡、西班牙、瑞典、中国台湾、土耳其、英国和美国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不论是否首次提交,向这些专利局提交申请的审查历史都可以作为PPH的依据。适用该计划无需缴纳官方费用。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第一份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预计将在收到请求后的1至4个月内发出(2015年的平均时间为2.3个月)。

33.在专利申请中,是否必须披露或描述发明?在决定申请中包含哪些内容时,是否有应遵循的特定指引或应避免的误区?

专利说明书必须充分描述“如何完成”和“如何使用”请求保护的发明,以使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轻易实现该发明。此外,说明书必须清楚描述请求保护的发明,以便向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合理地表达,发明人在提交申请时拥有所请求保护的发明。

对于不能从结构中预测效果的发明,例如化合物,必须在提交的说明书中披露证明发明效果的实施例。实施例应与权利要求的范围相称。

特别是针对治疗用途的专利申请 (即药物成分权利要求或瑞士型权利要求),日本专利局严格要求“提交的说明书应披露证明治疗可行性的相关体外或体内试验的结果。在这方面,如果提交的说明书没有披露任何试验结果,而只描述了假设例子,日本专利局将不接受在提交申请后迟交的任何材料。

34.发明人是否必须向专利局审查员披露现有技术?

专利申请人必须在优先权日之前披露申请人已知的任何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如果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列出了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则满足该要求。但若披露不充分,审查员可以发出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交现有技术参考文献。如果不回应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可能会导致申请被最终驳回。但是,一旦授予专利权,不得以此作为专利无效的理由。

35.专利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交一项或多项后续申请,就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发明追加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有哪些适用的要求或限制?

如果申请人或发明人未在其他地方公开发明,则可以在先前申请公开(即发布专利申请公告,一般是在优先权日后18个月)之前提交后续申请。

也就是说,即使《专利法》有类似于《欧洲专利公约》第54(3)条的规定,日本的规定也不适用于同一申请人或以相同发明人的名义提出的与先前申请相同的后续申请。但是,后续申请的申请人(如果是共同申请的情况,则所有申请人)在提交后续申请时必须与先前申请的实体完全相同,或者发明人(如果是共同发明的情况,则所有发明人)必须与先前申请的发明人完全相同。

此外,先前申请的申请日起一年内,可以主张后续申请的国内优先权。一个或多个分案申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即在第一份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前,专利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回复期内,收到审查部门发出的授权通知书后30日内,或对审查部门所作的最终驳回决定提出上诉的上诉通知书提交期限内

36.不服专利局决定的,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专利审查部门的最终驳回决定的,可以上诉到日本专利局的专利上诉委员会。如果专利上诉委员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向相关法院一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上诉。对于日本专利局在专利权授予后就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或权利要求更正所作的决定,收到专利局的不利决定的一方可以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37.专利局是否有对专利授权提出异议的机制?

任何一方均可在专利刊登于官方公报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有: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与优先权日较早的另一项专利申请有冲突;

不符合权利要求的清晰、可实现性或书面描述要求;

不符合审查期间进行修改的条件等。

异议的理由与无效宣告审理的理由相同,但虚假发明人身份不得作为异议理由。对同一专利的多项异议程序通常合并进行。异议程序中没有口头审理,所有的论点和证据都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三方对专利的有效性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随时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无效宣告审理)。通常只举行一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机会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38.专利局是否有对于同一发明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优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哪些因素决定谁有优先权?

日本实行先申请制。对于同一发明,申请日在先的专利申请有效,申请日在后的无效。申请日相同的多项申请之间的优先权,由各申请人相互协商一致决定。如果没有达成一致决定,所有申请人都不会获得发明专利

39.专利局是否有修改、复审或撤销专利的程序?法院可以在诉讼期间修改专利权利要求吗?

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向日本专利局专利上诉委员会提出修改权利要求的订正申请。除非日本专利局专利上

诉委员会正在审理无效宣告申请,或因此引起的上诉案正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否则可以随时提出订正请求。如果有正在审理中的无效宣告申请,则在该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只)可以在非常有限的期限内提起订正请求。

40.专利保护期限如何确定?

专利的有效期为专利申请日之后 20年。对于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如果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获得日本当局对专利药品或农药的销售批准,经专利权人请求,专利期限最多可延长5年

41.专利法方面最重要的发展或新兴趋势是什么?

日本最高法院就一案件在2019年8月27日作出的判决对于如何评估发明在创造性方面的效果,即是否具有创造性步骤这个问题作出了阐述。最高法院撤销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早先就该案件作出的不认为相关发明具有创造性步骤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重审。最高法院认为,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可以支持“创造性步骤”认定的“显著效果”时,必须要从以下角度进行全面审查:要看基于标的发明的配置,该效果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是可以预见的,以及该效果是否超出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见的范围。最高法院认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仅以所援引的与涉诉发明配置不同、效果近似的发明在涉诉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已为人所知这一点为理由,就否认了涉诉发明具有显著效果,属于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有误。

(原标题: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汕尾)分中心关于发布《日本专利实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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