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过程中问询程序的应对至关重要
本期我们接着分享科创板上市合规系列的第三个话题:科创板上市知识产权问询。问询程序是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审核流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按照相关规定,上交所审核机构自受理发行人科创板上市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向该企业发出审核问询,审核问询可以多轮进行。问询的答复和应对直接影响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用时和最终成败。
经过我们的梳理,科创板上市是企业受到相关部门问询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类型: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相关体系情况是审核机构关注的焦点之一,有时审核机构会单独就企业知识产权内控制度进行发问。
例如在江西某环保公司的问询程序中就被要求回答“请发行人补充披露:……(3)相关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但也有时候审核部门并不会单独就上述内控制度及运行情况进行提问,而是会结合其他类型的具体情况后进行调查,例如知识产权申请流程、发明人奖励制度等。
除了管理制度体系,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是否专业充足也是审核机构的关注点。总而言之,“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是上市相关规定的上市发行基本条件之一,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充分关注。
2.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披露
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信息的披露是问询程序中必不可少的问题,也是相关部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知识产权相关条件的重要依据。在这一个类目中,知识产权的来源、权属以及取得方式,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情况,技术研发立项、运营及产业化情况,核心技术情况,核心专利数量及其稳定性,知识产权与企业主营产品的联系及贡献等是审核部门常见的发问问题。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目前有许多企业为了满足专利数量等硬性要求,短时间内与其他企业通过受让专利,或合作研发等发生取得授权专利,这一现象有可能会被审核部门重点调查。
例如在北京某科技公司、浙江某技术公司因其专利的权属多存在共有的情况,在问询程序中被要求回答“共有专利的产生背景,发行人和共有专利方就专利使用的约定,发行人使用或者对外授权是否受到限制,共有方是否具有适用或对外授权使用共有专利的权利,上述专利使用是否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共有专利主要内容,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技术,对发行人业务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及依据;报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研发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作方式、合作研发费用支付方式、研发成果所有权归属及未来收益分享情况;发行人与其他方共同拥有专利的形成背景以及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
而杭州某信息技术公司、北京某航天信息公司因其专利多系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在问询程序中被要求回答“披露与各合作单位就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取得方式,是否存在需要与第三方共享的情形;说明与应用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单位进行课题立项,联合研发和创新的原因,是否具备的独立研发能力。”
由此看来,合作研发是影响对企业技术资产独立性、技术依赖性、经营可持续性等进行判断的最为重要且综合的问询之一,受到证监会的高度关注。对于企业来说,合作研发是科创板申报企业提升研发能力、构筑技术壁垒、提升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但也需注意,在合作过程中需要重视合作研发协议的合规审查,尤其是技术权属的厘清,对日后问询答复会有重要帮助。
3.企业知识产权诉讼风险与应对
正如在之前的文章中所提到,在科创板上市期间发行人受到的知识产权诉讼狙击是最多的,因此这也成为了在问询过程中审核部门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发行人遭受到知识产权诉讼,关于诉讼的进展情况,诉讼是否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产品,诉讼是否会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受到持续重大影响等问题,需要发行人充分的准备和应对。
例如深圳某科技公司,广东某新材料科技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知识产权诉讼时就被问询到如下问题“案件进展情况,被宣告无效商标、专利技术在发行人具体产品上的应用及占比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核心商标或专利,相关竞争对手使用该等商标、专利技术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发行人被宣告无效的知识产权的情况;发行人目前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其他被宣告无效或存在权利瑕疵或他项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专利权部分无效是否会降低发行人的产品竞争力,发行人的对应措施及有效性。”
虽然在问询过程中,审核机构会重点关注企业涉诉问题,但涉诉问题是否存在“影响拟IPO企业持续盈利能力”才是上市审核机构最终做出认定的标准。因此,论证发行人被诉产品不侵权可能性,起诉方知识产权不稳定性,对主营业务无重大不利影响,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等,都是发行人重要的答辩思路。
4.企业知识产权技术先进性
相较于最开始的时候,对于发行人技术先进性的问询可能集中在对于企业知识产权数量的要求,但如今审核部门对企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相较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的技术先进性的问询越来越多。换句话说,相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的科创属性的把关会越来越严格。
例如在北京某航天信息公司以及福建某软件公司的科创板上市问询中,就遇到审核部门对企业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如何体现在同行业的对比之中的关注:“补充披露所披露的核心技术为行业通用技术还是发行人独创技术,属于通用技术的,补充披露发行人在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属于独创技术的,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补充披露发行人所掌握的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发行人在技术上的竞争优势、劣势和核心技术的技术壁垒”。
而北京某办公软件公司在上市问询中则侧重被问到技术对生产经营的重要性:“结合与招股说明书所述行业内主要竞争企业在经营模式(盈利模式、研发模式、销售模式、收费模式)、主要核心技术先进性、研发团队规模及研发能力、研发投入总额及占比、主要技术创新机制、模式创新性、研发技术产业化情况、公司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对比分析,进一步披露公司的相对竞争优势及劣势。”
一般而言,企业可以结合技术研发、专利技术等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以及在具体业务中的应用情况,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一步披露自身技术情况,体现技术先进性;也可以就企业技术创新更依赖于独立研发而非源于外采设备,并结合自身研发投入水平,说明企业研发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研发实力,体现技术先进性。
5.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信息
核心技术人员的情况实际上是企业技术属性和科创属性的延伸,也能反映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内部管理制度,因此也是审核部门较为关注的内容。一般而言,在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问题当中,有三类是高发问题,包括一是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背景、年龄、经历、薪酬等),二是核心技术人员认定的依据及其贡献,三是核心技术人员近两年的稳定性等。
例如上海某电子科技公司、北京某软件公司等曾就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技术贡献等被问到“现有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人员主持、参与过的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研发情况和取得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荣誉奖励情况,上述核心技术人员在发行人现有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形成过程中的贡献程度。”
又例如上海某微电子公司则就核心技术人员的依据以及相关竞业禁止情况被问到“上述人员主持或参与公司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项目及专利申请的具体情况,起到核心及关键作用的依据及体现;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形,与原任职单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可见,审核部门会围绕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技术依赖性、专利权属问题、是否存在与其他公司技术不清申请侵权等情况进行重点问询,如发行人在选定核心技术人员时没有充分考虑并解决上述知识产权风险,很可能导致上市受阻。
结语
在上市之前,企业应当充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建设、专利数量、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等,尽可能尽早让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介入为企业做好尽职调查、诊断以及合规建设。在上市过程当中,企业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有针对性地在问询阶段,有效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相关监管规定,作出及时、有效的答复,以便符合相关规范,尽快完成上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