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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2023年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申报时间、条件

2023-03-23 21:26:52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43

黄埔区2023年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申报时间、条件

根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号,以下简称“本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穗埔组通〔2020〕35号)的规定,现开始受理申报2023年广州市黄埔区、开发区、高新区2023年创业类与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2月10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适用范围

除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在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含驻区)的各类创新创业人才。

人才所在企业、科研机构的注册登记地、税务管理关系、统计关系应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重点引进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航运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等我区重点产业领域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三、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行为。

2.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计算截止到申请当日)。

3.外籍人员申报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应取得合法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二)申报创业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善于把握市场经济规律、善于吸附和转化前沿科技成果、善于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并作为团队带头人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创办企业。其创办企业具有独立有效、处于国内外前沿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市场前景广阔。

2.为企业主要创办人。

3.首次到本区创办企业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企业从区外迁入的,以迁入时间为准)。

4.原则上创办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且申报人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

5.创办企业实缴货币出资不少于500万元,或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不少于2000万元。

同一企业申报不超过1人。按本办法或《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开管办〔2017〕2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遴选为创业类人才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企业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区企业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取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2.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

3.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

4.原则上应在申报单位工作且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2个月。

5.持有申报单位股权比例<1%(含持股比例为零)的,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不少于40万元;持有申报单位股权比例≥1%,且<5%的,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不少于32万元;持有申报单位股权比例≥5%的,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不少于24万元。

同一企业一次申报不超过5人。

(四)申报创新类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科研院所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在本区科研院所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取得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在行业领域有突出业绩。

2.原则上应取得博士学位。

3.首次到本区工作时间应在2017年5月17日后。

4.原则上应在申报单位工作且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不少于12个月。

5.在申报单位的个人年申报收入额不少于24万元。

同一科研院所一次申报不超过10人。

(五)已按原办法或本办法遴选为区优秀人才(以下简称“原优秀人才”)、精英人才(以下简称“原精英人才”)的可进行人才层次升级,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原优秀人才,在获得原人才称号之日后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或其创办企业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达5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含区内全资子公司)达5000万元以上。

2.原精英人才,在获得原人才称号之日后入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本区重大人才工程,或其创办企业在最新一轮融资后的估值达2亿元以上或上年度(或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含区内全资子公司)达3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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