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苏专代案字〔2022〕18号
违法行为类型: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盐城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8U
主要违法事实
盐城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在专利代理过程中疏于管理,给委托人利益造成了损失,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0000元。
决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202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