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税率,小规模按1%征收增值税什么时候开始

2023-02-15 12:25:19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30

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1%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开票开普票的税率根据《增值税改革实施方案》最新规定,由原来的3%降为1%。根据此调整,国家允许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普通发票税率1%的投资,从而大大改善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普通发票,指的是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的,含有一般纳税人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它可以为购买者和销售者提供可靠的税收凭证,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证据。

拓展知识:从200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开普票的税率多次调整,从原来的5%调整到3%,再调整到1%,主要是为了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竞争力。另外,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不同类别的发票开具,税收的计算和报销也会有所区分。

小规模按1%征收增值税什么时候开始

定了,两部门刚刚发布公告,就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予以明确,与原到期的优惠政策相比,共有4方面不同,解读如下:

变动1: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金额有变动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原政策:

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变动2: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再延续,改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原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变动3:生产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0%改为5%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变动4: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算抵减15%改为10%

新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原政策: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原文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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