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文件
瑶政[2023]1号
关于印发《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千政策》的通知
合肥东部新中心建设管理办公室,各镇街开发区、区直相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于政策》经区政府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抓好落实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创聚瑶海高质量发展若千政策
为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合肥行动方案》 (合政[2022]206号),围绕瑶海区“奋力打造“双示范’、早日建成“千亿区’”目标,深入实施“产业立区”主战略,全面塑造“创新创业”新优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企业集聚发展
(一)企业落地租购房奖励
1.支持重点企业落地。对新引进首年对我区贡献 5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时,自落户当年起连续两年按实际自用办公用房租金的 50%给予每年最高 50 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时,按实际自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 5%给予最高 100 万元购房补贴。不包括合储物流加工服务、生活等附属和配套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卫健委、区数据资源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新设奖励
2.鼓励引进软件企业。对新引进的软件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 200 元装修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其中新引进软件园的,前三年按照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的 100%给予补贴,第四年、第五年按照不超过1000 平方米办公用房租金的 50%给予补贴。 (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
3.鼓励引进元宇宙企业。对新引进的元宇宙总部企业、龙头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对新引进的人工智能、交互技术、物联网、智能终端等领域元宇宙科技型企业且当年首次升规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 (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区投促中心)
(三)金融机构新设奖励
4.鼓励金融机构落户。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对企业高管人员 (限3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支行或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对企业高管人员 (限3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5.鼓励基金集聚发展
(1)对2023 年起注册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 1亿元以上的(扣除国有资本出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基金正式运行第一年给予该基金管理团队高管人员总额 1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实缴出资额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在基金实缴到位当年先兑付30%,在基金实缴到位第二年再兑付 30%,在基金实缴到位第三年兑现余下 40%,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上述标准减半执行。(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2)对 2023 年起注册落户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该基金实现净利润(或实际分红)起 5年内,次年按照基金当年度净利润 (或实际分红)的 4%奖励该基金管理团队高管人员。最高不超过该基金计算奖励金额当年对我区贡献。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6.鼓励基金投资瑶海企业。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当年投资我区企业且投资期限满 3 个月的(约定返投除外),给予基金管理团队以下奖励:当年新增投资额 500 万元()-1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1%给予奖励;当年新增投资额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 1.5%给予奖励:当年新增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 (包括该基金和所投企业)当年对我区贡献。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7.鼓励基金合作运营。鼓励私募基金机构与国有资本合作成立基金,对达到与我区约定返投任务后的增量返投的区级国资收益部分,扣除对应成本后的 80%,奖励给基金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企业(包括该基金和所投企业)当年对我区贡献。(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四)商贸服务业企业新设奖励
8.鼓励引进首店。对新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合肥首店”“安徽首店”“全国首店”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每引进1个品牌给予运营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100 万元。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9.鼓励引进大型商超。对新开业大型商场和超市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建筑面积 0.5 万m(含)-1万m、1万m(含)-3万m、3万m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10.鼓励楼宇运营主体招商。鼓励商务楼宇吸引本楼宇主导产业(本楼宇中企业占比最高的产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每自主新引进1家年度贡献达到 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首年分别给予楼宇运营管理机构 10 万元、20 万元、5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11.鼓励引进文化企业
(1)鼓励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联合发布)、上市企业(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北交所上市或在美国、欧洲、香港等地上市企业)及独角兽企业在我区落户优质文创项目,自落户起首个运营年度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稳定运营的,给予 50 万元开办补贴。(执行部门: 区文旅局 (2) 对当年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与服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首年按主营业务收入的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文旅局 )
二、强化梯度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
(五)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12励企业上市
(1)对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300 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 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 10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2)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5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 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150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再给予 20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
(3)对在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量 700 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 对完成股改并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给予 200 万元奖励;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给予 200 万元奖励; 对成功上市再给予3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4)对利用红筹和协议控制 (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获得省、市级奖励后,再给予 30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5)对当年成功上市的企业,对企业高管人员 (限5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 (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3.支持企业挂牌融资
(1) 对完成股改并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2)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 万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融资的企业,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70 万元。(可与省、市政策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4.励新型政银担业务
(1) 对申请新型政银担业务并获得市金融局统计口径内担保机构担保的中小微企业,按担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
(2)对支持我区企业年度贷款发生额达到6 亿元、10 亿元的担保机构,分别给予核心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15.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商标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执行部门: 区市监局、区财政局)
16.支持续贷过桥业务。设立续贷过桥资金 2000 万元,帮助企业临时周转,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全年周转次数达到 18 次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七) 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17.工业企业
(1)对当年产值 3000 万元 (含)-5000 万元且增速达 25%以上、5000 万元 (含)-1 亿元且增速达 20%以上、1 亿元 (含)-2 亿元且增速达 15%以上、2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10%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20万元奖励。根据“规上工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A、B、C 类企业分别按照 100%、90%、70%的标准予以分档奖励,未参与亩均制评价分档的工业企业按照 A 类企业标准予以奖励。在此基础上,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增加 10%奖励。(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 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且当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企业在次年申报政策前,需保持产值持续稳定增长。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18.建筑业企业
(1)对首次入统且当年建筑业产值 1 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住建局)(2)对当年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300 万元且较上年增长 10%、20%、3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对当年我区贡献达到 300万元、500 万元、8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80 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对我区贡献较上年同比增长 10%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对我区贡献净增加增量 10%的奖励。
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80 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当年首次突破 8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每增长 10 亿元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奖励(本条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 区住建局 )
19.服务业企业
(1)对首次升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速达 10%以上的服务业企业,首年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8 万元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就高原则再增加 2 万元、1 万元奖励;次年仍在一套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营业收入达规上服务业企业标准的再给予 2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文旅局 )
(2)对当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10%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营业收入总量万分之二的奖励,其中: 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含)-5000 万元且增速达 25%以上、5000 万元(含)-1 亿元且增速达 20%以上、1亿元(含)-5 亿元且增速达 15%以上、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12%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奖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 10%奖励。
对当年营业收入连续2年超 2亿元以上,且增速连续 2年达15%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20.商贸业企业
(1)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 (批零住餐业)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和零售额正增长的,给予 5万元奖励;当年批发业销售额 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 当年零售业零售额 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奖励;当年住宿、餐饮业营业额 5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2)对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 (批零住餐业)且增速保持正增长的个体经营户,给予1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3)在专业市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电商园区内,由运营管理团队、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每新增 5家首次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商贸流通企业或个体经营户,给予10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4)对限上商贸单位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5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70 万元奖励;对限上商贸单位年度零售额首次达到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30亿元、5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60万元、80 万元奖励;对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100 亿元、20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0 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当年零售额首次达到 100 亿元、200 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20 万元、220 万元奖励;对限上住餐业营业收入 (新增除外)较上年每净增 100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2 万元奖励,最高 20 万元。
限上商贸单位为商贸业总部、区域性总部、连锁企业总部的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 5%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5)对限上汽车经销企业和汽车销售网络平台企业,零售额3 亿元(含)-5 亿元且增速达 10%以上的,给予10 万元奖励零售额 5亿元以上且达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能源汽车零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给子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6)对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限上企业通过直播电商社区营销等新零售方式在网络平台销售,当年网络销售额达到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 20%以上(限上零售额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7)支持限上商贸单位新开连锁直营门店,每新开一家给予管理团队3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30 万元。 (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8)鼓励家政服务企业在我区注册设立总部,其社区直营店达 5家门店以上的,在我区每新增一家门店给予管理团队3 万元奖励,最高 30 万。对新认定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9)对新增服务外包企业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且执行金额达 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 万元奖励。对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库服务外包企业执行金额 1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21.金融机构 (含类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万元、300 万元、6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运营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企业高管人员 (限3人)参照其个人所得税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 区财政局 )
22.大健康企业。当年对我区贡献达到 100 万元(含)-200万元、200 万元 (含)-400 万元、400 万元以上的大健康产业企业(包括临床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健康体检,医疗器械,耗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对我区贡献 30%、40%、50%的专项运营奖励。 (执行部门: 区卫健委)
23.楼宇企业。对 2022 年起连续两年对我区贡献均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内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10 万元经营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
(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24.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给予 25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其他企业给子20 万元奖励,通过复审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新迁入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 (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25.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新迁入企业同等享受。 (执行部门: 区经信)
26.鼓励建筑业企业创新建设。承接的我区项目获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该项目管理团队1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住建局)
三、夯实产业发展平台创优产业生态
(九) 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27.鼓励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备案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当年认定为市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28.鼓励提升专业孵化能力。经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在孵企业当年新申报并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包括当年自市外引入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户5 万元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最高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
(+)培育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
29.鼓励“一室一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300 万元运行经费补贴。鼓励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院校世界 500 强企业、海外知名研究机构和大学等来我区建立或联合建立独立研发中心(机构)、重点实验室,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 15%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30.鼓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创成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 )
(十一)支持产业协同发展平台
31.支持产业生态搭建
(1)鼓励探索建设元宇审多场景应用。对我区产业园区、文创园区、商业街区等打造元宇宙主题场景项目且标的总额 100万元以上,经认定,按该项目实际投入费用 (主要指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扩展现实、边缘计算等元宇宙创新技术部分)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政府和国企投资项目除外)(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2)鼓励企业技术集成研发和场景示范。对聚焦 5G/6G增强现实/虚拟现实/混合现实、数字李生、人机交互、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领域,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应用试点(示范)且为主导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该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 50%最高 30 万元、70%最高 50 万元和100%最高 100万元奖励。经认定为市级 5G 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数据资源局 )
(3)支持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机构GCP(国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机构、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按年度合同履行金额的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卫健委)
32.促进文创产业集聚
(1)支持民间文化场馆建设,对社会资本新建 (不含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建设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最高 30 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支持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原创舞台剧,当年商业演出30 场以上的按照对我区贡献的 100%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
(3)针对组织市外旅游团队来我区旅游的旅行社,该线路需包含我区1个以上A 级景区,且年度招徕人数超过 2000 人的按每人 10 元以内给予最高6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文旅局 )
33.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1)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优选合作伙伴,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该项目当年对我区贡献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业主单位管理团队 30 万元、70 万元、1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住建局 )
(2)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承接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业企业将其承接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企业,按照分包企业承接该项目当年对我区贡献的 20%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管理团队奖励。(执行部门: 区住建局)
34.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类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 5%给予最高 10 万元配套奖励对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企业,每获得一证给予 10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十二)打造多元化创业发展平台
35.鼓励提升现有特色商业街。对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36.培育特色商务楼宇
(1) 对年度贡献自政策发布起 (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亿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专业特色楼宇,分别给予5 万元、15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2)对楼宇运营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楼宇公共区域内外部环境改造提升且单次改造费用达到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 万元、8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37.提升服务业集聚区水平。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园区内每新增 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目企业营收增幅达 15%(含)以上的,按照每户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3 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四、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发展能级
(十三)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
3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依法履行研发统计义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研发费用较上年同比增长 15%以上且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 5%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
39.鼓励企业和个人发明创造。对单位 (研发团队、研发个人)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0.15 万元奖励。对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10 件以上、20件以上、30 件以上且维持有效期 5 年以上的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万元奖励。对在我区维持十年有效的发明专利给予0.8 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0.8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40.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市监局)41.鼓励企业加大医疗器械研发投入。对获得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卫健委)
(十四)鼓励创新成果就地转化
42.鼓励优秀成果落地。对当年参加市、省、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二等奖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 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实现销售收入后分别给予创业企业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创业补贴。对省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获奖团队携带获奖项目落户我区创业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项目资助。副高以下、副高、副高以上职称院士团队科研人员携各级立项项目落地转化的,经认定后分别给予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创业补贴。 (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3.鼓励技术合同登记。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在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按实际支付额的 10%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十五)支持智能化改造升级
44.鼓励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企业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分别给予企业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5.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企业。鼓励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等主体在数字技术、产品、服务、基础设施、人才支撑等领域开展数字化转型服务。对上述服务我区企业达到年度 10 家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 1000 万以上的企业,给予服务企业管理团队最高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数据资源局)
(十六)鼓励国家和省市级奖项争取
46.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对新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额度的 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 万元、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科技局 )
47.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列入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或政策支持的工业互联网项目,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工业企业应用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 20%给予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最高1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
48.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发展
(1)当年新引入或新确定为市级品牌示范、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产品,每个给予 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 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平安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经信局 )
49.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50.鼓励老字号企业传承发展。对新认定的“合肥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中华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51.支持建设旅游景区。新晋升为国家3A 级、4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40 万元奖励。由我区推荐,首次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特色文化街区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文旅局 )52.支持大数据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 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数据资源局)
(十七) 加强标准化品牌质量体系建设
53.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
(1) 对主持制定地方、行业、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 万元、5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区市监局、区住建局 )
(2)对二级医院升级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医院 5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卫健委)
(3)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通过考核后每个给予 4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54.支持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1)对当年获得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 (由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给予 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市监局 )
(2)对当年荣获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荣获合肥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荣获安徽省政府质量奖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区政府质量奖银奖金奖的组织,分别给予每家获奖组织 10 万元、30 万元奖金。(执行部门: 区市监局)
(3)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主动实施召回且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经核定货值金额后,按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1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万元
(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4)对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程序或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且获得胜诉的,按每个案件最高1万元的标准给予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5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监局 )
(5)保障粮油食品质量安全,对当年新认定的“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固定网点,按每个网点 1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 5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6)支持粮食应急网点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区级粮食应急供应网点,按每年每个网点 0.1 万元给予补贴。 (执行部门: 区发改委)
(十八)促进对外开放发展
5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1)对为我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服务我区企业年度在线交易额 1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2)对开展跨境电商 9610、9710、1210、9810 等海关监管代码向下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当年跨境电商交易额 20 万美元(含)-50 万美元的,给予3 万元支持。(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56.鼓励进出口企业发展壮大
(1)对进出口增量 50 万美元以上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照1美元 0.02 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流费用支持,单个企业最高 30 万元。对当年进出口额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2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子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20 万元物流费用支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进出口额 6500 万美元以下且当年发生出口实绩的企业,当年参加线下境外展会、境外经贸对接活动、开展境外产品认证或检验检测、开展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原则上发生费用给予最高 70%补贴,单个企业最高 10 万元。 (执行部门: 区商务局 )
本条政策 (1) (2)款重复享受
五、实施“海聚英才”计划提供智力支撑
57.支持高层次人才 (团队) 创新创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科院研究所、国字号科研院所的教授研究员、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区创办企业,依托“双招双引”建立“一事一议”制度,单个创业团队最高可获得 1亿元股权投资。推荐参加“科技、人才、资本”对接活动,引导和鼓励各级各类政治荣誉和评优评先向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倾斜。(执行部门: 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
58.支持争创重点人才项目。对新入选“庐州创业英才”和“庐州创新英才”等市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特支计划”等省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 15 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培育获得安徽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人才,给予 15 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20 万元奖励。(执行部门: 区委组织部、区住建局 )
59.支持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对新设成立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 15 万元设站补贴,考核评估中获得首次优秀的再给予5 万元奖励。对新设成立的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并经省备案认定通过的给予 30 万元设站补贴,绩效评价中获得首次优秀的再给予30 万元奖励。 (执行部门: 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科技局)
60.提供人才礼遇服务。高层次人才家庭(4人)每年可免费观看瑶海大剧院优秀剧目 4 场;每年向高层次人才赠送价值 1000元的瑶海图书城购书礼券。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团队) 提供推荐参加资本对接、招聘引才、培训进修、人才公寓、子女入学等专项服务。 (执行部门: 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公司)
六、附则
1.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市场主体登记、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均在瑶海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企业和个人。2.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市级政策由区级承接的,不重复享受区级同--类型政策奖励。本政策中的“上台阶”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奖励(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3.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贡献。政策体系中不受区级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的条款说明:
(1) 加强政策支持引领企业集聚发展,第 10 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
(2)强化梯度发展助力企业做大做强,第14 条 (2)款、第 16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第 19 条(1)款、第20条(1) (2) (8)款、第20条(3)款行业协会、商会部分、第 24 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
(3)夯实产业发展平台创优产业生态,第 27 条新型研发机构部分、第31条(1)款、第 32条(1)款、第36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
(4)激发创新活力提升企业发展能级,第 42 条、第 46 条第53条(3)款、第54条(6)款、第55条、第 56条不受区级贡献限制。
4.对符合瑶海区产业发展方向,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的企业或项目,享受瑶海区参股基金扶持,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5.本政策中楼宇指单体建筑纯办公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不含商业街、宾馆酒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公寓等面积),其他标准参照合肥市楼宇政策执行。本政策中软件类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合肥市软件政策执行。本政策中人才支持对象指成功申报合肥市 D 类及以上产业人才,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项目的产业人才 (团队)。
6.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申报、使用财政扶持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企业存在在国家、省、市信用系统内有失信行为记录证明的,所申报项目不予审核:企业在政策申报有效期内完成信用修复的,可继续申报。
8.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
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9.本政策自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政策执行部门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YFGS-2023-0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