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进一步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我厅结合江苏实际起草了《江苏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4月7日前反馈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附件
江苏省级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衔接工作部署,加强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发展,促进就业增收,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非遗工坊”是指在江苏境内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审核认定并予以授牌
第三条省级非遗工坊的申报、审核、认定、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非遗工坊要在加强非遗保护、激发传承人创业本领、推动传统工艺创新发展、促进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申报设立省级非遗工坊,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公布等程序。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非遗工坊(一)依托本地区1项或多项省级以上(含省级)富有区域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优先支持依托列入国家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建设省级非遗工坊。
(二)有至少1名与项目相对应的省级以上(含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固定开展传承活动
(三)具备能够开展生产和加工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有用于技能培训和展示的固定场所(原则上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稳定的销售平台和渠道
(四)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稳定运营1年以上,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相应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业渠道的重要手段,围绕当地需求特点,大力开发手工制作加工制造等居家就业、灵活就业岗位,为当地提供更多家门口就业机会。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培育为特色劳务品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优先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非遗创意基地或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鼓励依托省级非遗工坊开展传统工艺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根据本地区人群的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进一步丰富集中培训、实操实训、订单式培训、上门培训、远程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有效提升非遗传承和技艺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高校面向省级非遗工坊开展调研、培训、交流活动。支持本省纳入中国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的院校积极开设省级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训班,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带头人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训。
第十三条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非遗工坊带头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优秀省级非遗工坊带头人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推动将优秀省级非遗工坊带头人培育成为乡村文化和旅游带头人、乡村振兴技艺师、乡村工匠、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以及“三带”名人、“三带”能手“三带”新秀。
第+四条建立江苏非遗工坊产品目录,拓展非遗工坊产品销售渠道。优先推荐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中国成都国际非遗节等各类展会进行宣传展示销售,在“水韵江苏·非遗购物节”“大运河文化旅游博览会”等活动专设江苏非遗工坊展区,积极开展东西部非遗工坊建设相关交流和对口援建活动。推动省级非遗工坊与产业、科技融合,拓展非遗工坊发展空间。符合条件的推荐列入国家非遗工坊产品目录,纳入消费帮扶产品范畴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及相关企业运用短视频直播等形式讲述产品的地域和民族特色,以及其中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工匠精神。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鼓励省级非遗工坊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提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建设依托乡村旅游创客基地,推动非遗工坊与乡村旅游相结合,培育特色鲜明、体现地方人文的研学旅游项目。支持省级非遗工坊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进一步创建非遗助力乡村振兴试点县和非遗村镇鼓励在A级旅游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场所,为省级非遗工坊进景区、进街区等搭建制作体验和销售平台。
第十七条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围绕本地区优秀非遗工坊和带头人开展深度报道、专栏报道和跟踪报道等宣传推广工作。推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省级非遗工坊申报全国非遗工坊典型案例。
第十八条建立共享机制,强化非遗工坊建设管理信息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时监测省级非遗工坊存续发展状况,各级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及时更新非遗工坊吸纳带动低收入人口、检测帮促对象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汇总省级非遗工坊建设信息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九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对省级非遗工坊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采取实地调研走访、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省级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对建设进展滞后的,采取限期整改措施,对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摘牌和公布,并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省级非遗工坊每年向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连续两年未确认登记信息的非遗工坊,取消省级非遗工坊资格。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地建立本级非遗工坊。各地建立的本级非遗工坊建设和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验和迸选,将选结果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进行材料复核、二次遵选、社会公示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
(三)公示。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乡村振兴局共同组织开展论证、评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乡村振兴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应纳入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开展会商沟通通报各项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省级非遗工坊建设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级非遗工坊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省级非遗工坊建设各项工作,组织做好人员培训、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宣传推广等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部门为省级非遗工坊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更好发挥吸纳带动就业作用。
第十条充分发挥省级非遗工坊优势,将其作为拓宽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