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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认定申报奖励、条件

2023-03-23 09:41:40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3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认定申报奖励、条件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规定(穗南开管办规〔2022〕7号),我局现开展2023年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集成电路企业库入库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申报时间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2023年3月17日-2023年3月31日,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申报。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通过后纳入区集成电路企业库统一管理,并可申报《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相关扶持奖励。入库企业需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填报相关产业数据,并每两年根据通知提交年审材料。

三、申请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申报单位2022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二)主营业务技术领域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的企业(附件14序号为1-9的九个行业)及其他行业,且企业符合《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入库标准的,入库标准如下: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从事集成电路或EDA工具研发、设计;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5人,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企业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或EDA工具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1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规范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集成电路制造企业

(1)从事集成电路制造;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6)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个;

(7)具有与集成电路制造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8)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

(1)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4)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6)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个;

(7)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8)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集成电路设备企业

(1)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1)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人,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1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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