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研究修订了《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文件,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高新处。
附件1
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再上新台阶,加快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服务大众创新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面向科技型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立足自身资源禀赋,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为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和四川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统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孵化器发展建设,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政策。
2.研究制定四川省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四川省孵化器的认定、管理、撤销等,组织四川省孵化器的考核评价等。
4.负责四川省孵化器考核评价专家的遵选,建立孵化器工作专家库,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级孵化器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孵化器情况,向科技厅推荐省级孵化器。
2.指导省级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级孵化器建设。
3.协助并落实省级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估等。5.协调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运营机构是省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在党建引领作用下,制定省级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3.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省级孵化器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4.配合完成省级孵化器考核、评估等。
5.具体负责加强省级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建引领发挥作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 年。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投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孵化服务。
5.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5家。
第十条专业孵化器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2家。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地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第十二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 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四川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询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孵化器每年定期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科技厅每年对省级孵化器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六条孵化器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七条孵化器须按时向省科技厅、科技部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1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孵化器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根据科技厅每年通知要求,孵化器将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总结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
第十九条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对孵化器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孵化器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不参加统计的孵化器,当年考核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孵化器,运营机构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市(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连续 2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级孵化器序列。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对新建省级孵化器给予引导性支持,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孵化器给予科技服务业专项经费后补助支持,同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的孵化器,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主管部门应根据科技厅专项经费,对省级孵化器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二十四条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一孵化一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原《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川科高(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四川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众)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我省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众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为早期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三条省众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第四条省众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五条统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众发展建设,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科技厅对全省众创空间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的政
策。
2.研究制定省众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省众的建设与运行。
3.负责省众的备案、管理、撤销等,组织省众的考核评价等。
4.负责省众考核评价专家的避选,建立省众工作专家库,为众创空间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七条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省众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我省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情况,向科技厅推荐省众。
2.指导省众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众建设。
3.协助并落实省众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
4.配合科技厅对省众进行考核、评估等。
5.协调解决省众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运营机构是省众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在党建引领作用下,制定省众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众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众创业导师队伍。
3.负责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4.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省众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5.配合完成省众考核、评估等。
6.具体负责加强省众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条件
第九条申请省众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党建引领发挥作用,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创业孵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设有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满 12个月。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3.具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5.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6.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2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8.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9.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10.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省众的申报程序:
1.申报省众的运营机构单位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四川省省级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询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省众每年定期向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总结报告。科技厅每年对省众开展运营绩效评价,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
第十三条省众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四条省众须按时向省科技厅、科技部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1 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对省众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省众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考核评价工作总结、不参加统计的省众,当年考核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省众,运营机构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市(州)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连续2年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省众序列。
第十七条省众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考核评价结果。对新建省众给予引导性支持,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众给予科技服务业专项经费后补助支持,同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且符合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条件的省众,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主管部门应根据科技厅专项经费,对省众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六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八条鼓励市(州)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
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第二十条引导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 年月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川科高(2016)17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激发高校等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区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全省大学科技园建设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是指联合具有高水平学科的高校、科研院所,按照产学研模式进行建设,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和创新人才培养,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开放式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科技厅、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各设区市科技、教育部门负责本地区大学科技园的具体建设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功能定位
第四条大学科技园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型企业、培养创新人才、促进融通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等功能。
第五条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资源集成功能,通过搭建高水平创新网络和平台,集聚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多元创新要素,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动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创新发展第六条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创业孵化功能,通过建设创业孵化载体,完善多元创业孵化服务,打造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群体。
第七条大学科技园要发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功能,通过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推动高校等科技成果信息供需对接,促进科技成果工程化和成熟化,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第八条大学科技园要发挥创新人才培养功能,通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搭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提升科研育人功能,培育富有企业家精神的创新创业后备力量,引领支撑区域建设。
第九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要发挥促进开放协同发展功能,通过加强与地方政府、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的交流合作,整合创新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培育区域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十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筹建单位启动建设工作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确定大学科技园建设的依托高校,且地方政府与依托高校已签订合作或共建协议。
2.以我省高校为依托,并制定较为科学和相对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
3有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已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市场化的运营平台。
4.地方政府、依托高校已制订鼓励和促进大学科技园在科技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行认定管理。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2.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75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 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问等双创平台。
3.园内在孵企业达25家以上,其中3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科技园 4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4.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5.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3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6.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7.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厅会同教育厅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拟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的高校须满足第三章的认定条件,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大学科技园发展规划;
(二)大学科技园建设方案;
(三)依托单位对大学科技园支持政策和制度文件;
(四)地方政府与依托单位的合作或共建协议:
(五)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由依托高校向科技厅和教育厅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四川省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的内容和数据应可核查。
第十六条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和评审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获得认定的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应加强日常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和教育厅报送年度总结报告和相关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科技厅教育厅报告。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再纳入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序列。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在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厅、教育厅取消其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参与认定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和分类评价:(一)组织专家对大学科技园每3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
(二)科技厅会同教育厅研究制定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主要围绕大学科技园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开放协同发展,以及高校、地方政府对省级大学科技园的政策支持等方面。
(三)评价结果作为大学科技园动态管理及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于发展成效突出的大学科技园予以激励。科技厅会同教育厅在官网面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对评价优良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厅、教育厅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和鼓励,并优先推荐评价优秀的大学科技园申报国家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科技厅、教育厅相关支持,对大学科技园给予相应配套支持。
(四)对于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四川省大学科技园序列,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机制。无故不参加评价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厅会同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原《四川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川科高 (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