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签名的地方就会存在代签情况。然而,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这种行为通常被认为不真实,等同为“弄虚作假”。在检验检测中的代签行为并不少见,而代签行为在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未提及。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件,谈谈个人对代签行为的理解和认识。
一、案情回顾
某地防雷检测公司承认,现场检测签到表存在代签行为,检测报告中检测、校核人员也有代签行为。气象执法部门经调查取证,审理意见认为:前后两处所签姓名相同,但报告中的检测、校核人员并未实际到达检测现场。没有到现场检测,如何能出具报告?即认定该公司在检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所出报告为虚假报告,对此应给予行政处罚。那么,在未来市场监管中若发现此类签名问题,该如何处置?
二、代签的内涵、形式及法律地位
代签是由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签字。代签是基于事实真实的情况下,往往是甲以乙身份出现,甲签乙的名。或甲乙都在,甲签名后再代乙签名。有时代签也不基于事实真实情况,若仅有甲在,甲签名后同时再签上乙名,此时的代签实质上就是多签名、虚假签名,代签名就演变成虚假签名。通过伪造实施欺瞒达到某种目的签名又构成伪造签名。在检测机构中,上面提到的这四种签名形式都或有存在,都带有虚假成分,是否违法不可一概而论。
代签属于经济发展新时期出现的新词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姓名权有明确规定。第四篇人格权从第993条到第1017条涉及姓名使用,具体包括: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许可他人使用;法律明文禁止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签名的性质不被允许的,或者未经他人授权或者同意的,这类代签行为不合法。
三、代签弄虚作假的法规界定
一是,市场监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法》中多次出现“虚假”一词,虚假指弄虚作假。凡是不实的、有违背常态的,皆可归于此类。《办法》第14条规定:“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属于违法行为。有人不禁要问:经授权签字人授权而签发的报告应属代签而不是伪造,为什么不被允许?授权签字人是经过评审机构考核合格授权上岗,授权是资质认定部门赋予的权力,且符合民法典人格权的规定;而不被资质认定部门授权的“代签”属于伪造签名,这也是对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163号令)第43条中签名仅作“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描述的观念性改变,此时的代签与虚签和伪签并无分别。在此情形下签发的报告,《办法》明确定性为虚假报告。《办法》对不实报告和虚假报告进行了界限区分,避免弄虚作假行为扩大化。
总而言之,市场监管的规章制度对于代签行为仅针对授权签字人提出要求,未对检测活动过程中的签名以及报告中的其他签名人员提出要求。从《办法》第1条“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宗旨要求和第2条“监督管理”覆盖范围看,显然监管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行业管理规定。无论是针对检验检测过程,还是对出具的结果、数据,或报告,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卫健、气象、水利等部门凡是涉及对本行业机构的不实、虚假行为,均设置了规范性措施。除生态环境部门外,其他部门的法规及规范都毫无例外地对报告签发时的签名作出要求,但实际执行并不严格,有的部门(如住建、气象、水利)规定可以委托他人签发报告,甚至在报告中的“授权签字人”栏目设置为“签发人”栏目。
多数行业规定尚有待进一步区分不实行为和虚假行为。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5条第2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类型没有明晰规定,按照国务院原法制办和该部门编写的《条例释义》,这里是指未经检测、无资质证检测、超出资质证范围检测三种行为,前一种是不检测而伪造材料行为,后两种没有合法身份从事检测行为。
三是,对代签案的认识。该案依据上文《条例》第45条第2项给予了处罚。除《条例释义》外,气象部门没有对此条文义再作进一步解释,而就释义看,此条似不应是针对签名而言。
从市场监管执法视角看,笔者认为:签名是否构成弄虚作假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如上文第二部分代签形式的其他几种形式。假如条例规章或标准规定必须是不得替换的某人来且某人签,假如检测人员执行资格证制度,若是未获证人员参与检测并签名的,这就属于违规行为,此类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此案是否构成弄虚作假的重心应该是实际检测行为有没有发生,而不是被签名之人有没有来,这才是《条例》及《条例释义》追究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要实现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气象规章对检测中的行为和出报告行为是区分的。检测后出报告存在的问题,不是其在检验中要追究的事,以报告中某个代签的不实去印证另一个不实,得出弄虚作假的结论显然处置不当。另外,从市场监管总局《办法》认定的几种违法行为(如标准过期、项目遗漏等)在气象规章中明确不予处罚而只作整改处理来看,该案如此的代签行为受到处罚似乎过罚不相当,令企业难以消化接受。
该案代签行为在任何一类检测行业的单位中都可能发生,若是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对于检测后报告中的代签问题应依据《办法》处理,对于检测中的代签问题由于执法的短板,很难依据《办法》实施有效处置,对从业行为的规范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管就显得捉襟见肘,此类问题应当亟待给予重视。
四、代签问题处理关注点
第一,分清代签处罚对象至关重要。一项检测行为涉及到需要签名的地方很多,除非对签名有特别的专项规定,如江苏DGJ 32/J21-200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以下简称《检测规程》)允许代签发报告。在签发报告上此类规定应当服从总局规定要求。技术资料不可代签合乎情理,生态环境部门规章有这样的规定,建议总局在规章修订中给予明确。
第二,要谨慎代签违法定性。无论是检测中还是检测后的签名行为,违法定性要通过各自法律规章及规范来确定,如上文《检测规程》“条文说明”工程验收时规定,对不在检测监管系统中的报告而出现的书面检测报告应视为虚假报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签名人员代签,如何规范其代签行为,建议总局在规章修订中给予考虑。
第三,要规范伪造签名认定。伪造签名怎么来认定也是个问题。处理不当,会造成事实认定中的证据不足;若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是一种可取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