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
截止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0日
受理部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申报条件: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4月10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额珠三角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1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2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支持力度:
(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