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湘江新区、经开区、各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4号)和《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长金办发〔2018〕6号)文件有关规定,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2023年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称“项目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23年4月17日前向注册地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按照所申请项目申报指南(附后)的具体要求,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同时必须登录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完成电子申报工作,填报、上传基本信息和电子档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时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7日17:00.
二、请各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于2023年4月25日前以联合行文的方式,按要求统一出具本地区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意见,连同项目单位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各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需同时在平台开展初审工作,初审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17:00.
三、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复审工作,将评审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将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将根据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及时将资金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市)财政局。
四、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如实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对于委托中介代办和虚假申报项目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各级相关金融工作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指导。市财政局将会同市金融办对各地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附件:
2023年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 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14号)和《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长金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政府审批、结果公示、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将作为各项目单位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的依据。
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经市、区县(市)两级相关金融工作部门审核,并获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公司。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财政补贴的融资担保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满1个会计年度,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分公司为运营资本)的0.5倍(含)以上,且补贴年度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
(二)遵守各项监管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上报年报,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三)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融资担保公司一律不予申报。
三、补贴内容及标准
专项财政补贴以2022年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分为业务补贴和担保费补贴两类。
业务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注册地在我市的各类小微企业和“三农”经营主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各项贷款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2022年末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0.5%给予补贴。小微企业经营主体是指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是指小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20%以上的股东。
“三农”经营主体是指注册在我市的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担保费补贴。对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低于1%(含)的融资担保公司,按其当年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费收入的5%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担保公司当年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2022年综合融资担保费收入/2022年新增融资担保额×100%。
各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的总补贴金额超过当年财政预算计划安排的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额度时,按统一比例折算后确定实际补贴额。
四、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长沙市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申报表(见附件1)。
(三)2022年末在保业务明细汇总表(见附件1表2.明细汇总表需标明业务类型)。
(四)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区分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余额变动表,收入需区分融资担保和非融资担保业务收入)。
(五)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承诺书(见附件2)。
(七)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融资担保公司公章。
五、申报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
项目单位需进入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在原平台已经注册审核通过的,需在新平台获取新密码,进行项目申报)。注册审核通过的单位,继续操作点击“项目申报”,按照规定的申报格式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及项目绩效目标,并根据本申报指南的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的扫描电子档,并携申报材料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报注册地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局。
(二)部门审核
1、区县初审。各区县(市)相关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以联合行文的方式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平台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2、市级复审。市金融办聘请中介机构审计、根据申报情况致函相关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报要求进行复审。
(三)政府审批
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拟定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审批。
(四)结果公示
经市政府审批后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将在平台、长沙市金融办官方网站、长沙晚报等公共媒体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集中支付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资金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注册地区县(市)财政局,由区县(市)财政局实行集中支付。
(六)绩效评价
市金融办将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重点和综合绩效评价,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禁止委托中介代办和虚假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材料须与平台上传的电子文档保持一致。融资担保公司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财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专项财政补贴资金,终身取消申报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的资格。
(二)资料下载
以上项目涉及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表格,均可在长沙市金融办官方网站以及长沙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的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查阅、下载。
(三)咨询、监督和联系方式
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处和长沙市财政局金融发展处负责项目申报咨询,市纪委市监委驻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和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拨付过程进行监督和受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