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东莞市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培育企业租金补贴及“里程碑” 发展奖励申报
根据《东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创业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东科〔2022〕9号),为贯彻落实入库培育企业租金补贴及“里程碑”发展奖励的扶持措施,做好有关资金组织申报工作,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东莞市科技人才创业计划入库培育企业
二、申报时间
本批次于2023年5月31日截止受理。
三、补贴标准
获入库的科技人才和企业在5年培育期内可叠加享受租金补贴和“里程碑”发展奖励,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一)租金补贴: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0平米的研发、办公场地租金补贴(不含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第一年给予全额补贴,第二年和第三年给予减半补贴;对租赁的自用生产厂房,连续3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年厂房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二)“里程碑”发展奖励:入库企业每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超过5%,且达到以下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
1.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科技人才携带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经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
2.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3年内,企业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或获得经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超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50万元奖励;
3.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4.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5年内,企业获评定为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或累计实现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入库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四、申报要求
(一)租金补贴
1.租金补贴采用“先缴后补”原则,补贴期从2022年1月且实际缴纳租金之日起至2023年3月计算,房租滞纳金、物业费、水电费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2.场地由申报企业独立自用,不存在转租、转借、转让、共用等行为。
3.租赁合同、租金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抬头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4.申报企业如存在厂房分割作为研发、办公场地,将研发、办公场地用于生产等情况的,具体补贴金额按照实地考察情况而定。
5.租金补贴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里程碑”发展奖励
1.申报企业须委托专业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时间范围从企业成立之日起至2023年3月,审计报告须能完全佐证企业达到“里程碑”发展奖励条件,并包含企业2022年的销售收入、利润、纳税、研发投入等情况(扣除关联交易金额)。
2.通过经获备案的社会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申报奖励的,申报企业须提供投资协议、基金机构备案证明、账户到位金额证明书等相关材料。
3.申报企业如获认定、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市瞪羚企业,须提供下达文件。
4.“里程碑”发展奖励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附则
本指南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