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第二条 支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
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企业,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实际融资额的 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法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融资项目发行前,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融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融资项目发行成功后,两个月内,由发起人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备案。
(四)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
(五)项目到期已偿还本息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