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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风投创投机构落户奖励项目

2023-04-27 09:48:08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2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风投创投机构落户奖励项目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南山区促进风投创投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新引进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5亿元的风投创投机构,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规模的1%,给予最高5000万元落户奖励;对落户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实际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且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的,最高按照实缴资金规模的2%,给予最高1亿元落户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于2022年11月29日后新落户南山区的公司制基金

对2022年11月29日至上年度末新注册,认缴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公司制基金,根据其上年度实缴规模的1‰,对基金公司给予累计最高5000万元奖励(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给予累计最高1亿元),该期间新迁入南山区的,以其上年度末实际管理规模进行核算。

(二)对于2022年11月29日后新落户南山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对清科2022年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机构、南山区纳统企业及上市企业成立的产业投资(CVC)机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含)(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新增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2022年11月29日以来新落户南山区的基金上年度实缴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0万元。

2.对清科2022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榜单前50强机构以及行业细分投资机构奖项榜单机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2022年11月29日以来新落户南山区的基金上年度实缴规模的5‰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累计最高5000万元。

3.对清科2022年中国创业投资机构榜单第50名(不含)以后的机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2022年11月29日以来新落户南山区的基金上年度实缴规模的2‰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累计最高5000万元。

4.对清科2022年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榜单前50强机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实际管理规模10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2022年11月29日以来新落户南山区的基金上年度实缴规模的2‰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累计最高5000万元。

5.对不符合本资助标准第1-4条的机构,近三年(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增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根据其2022年11月29日以来新落户南山区的基金上年度实缴规模的1‰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累计最高1000万元。

6.对符合本资助标准第1-3条规定,且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的,按照相应条款规定资助比例的2倍予以奖励,上限不变。

(三)参与申报的基金合伙人中存在非南山区注册企业的,扶持资金根据其南山区公司制合伙人及自然人合伙人合计出资比例予以支持。

计算方式如下:

资助金额=上年度在南山区实缴规模*所在档次资助比例*50%+上年度在南山区实缴规模*所在档次资助比例*50%*(南山区公司制合伙人实缴规模+自然人合伙人实缴规模)/上年度在南山区实缴规模

(四)参与申报的基金获得南山区引导基金出资的,需剔除南山区引导基金出资部分予以奖励。

(五)参与申报的基金如有母基金出资,且该母基金获得过该项目奖励,需剔除其母基金出资部分予以奖励。

(六)在南山区新设立基金时间以在中基协完成备案时间为准。

(七)以上榜单机构包括同一实控人下的所有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八)本项目不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九)本项目支持资金受南山区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视申报情况和资金安排,对支持金额、拨付进度等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主体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申报主体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以公司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且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位于南山区;

2.注册地位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的申报主体2022年11月29日至上年度末新增实际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注册地位于南山区(非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新增实际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2022年11月29日以来区外新迁入南山区的公司制基金以及2022年1月1日以来成立(或备案)的合伙制基金,其上年度末实际管理规模算作新增规模。

3.参与申报的在南山区新设基金托管在南山区金融机构。

4.产业投资(CVC)机构指由南山区纳统企业、上市企业或其控股母公司设立的控股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或作为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且出资40%以上;

5.参与申报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6.参与申报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企业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政府引导基金、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除外;

7.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8.应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3.已获市政府用地出让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安排落户资助扶持。

五、其他事项

申请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申请无效。享受南山区各类扶持政策的风投创投机构应当承诺5年内不得迁出南山区。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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