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融资租赁奖励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年融资金额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融资租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与龙华区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本金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