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3年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报
根据《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48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22〕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补贴对象、范围和方式
(一)补贴对象
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2.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二)补贴范围
对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省内市外的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省内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投保的水稻、水稻制种、马铃薯、普通玉米/甜玉米、花生、甘蔗、岭南水果、茶叶、露地蔬菜、大棚蔬菜、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奶牛、肉鸡、肉鸡批发价格、肉鸭、蛋鸡等保险。
(三)补贴方式
在承保机构接受投保人投保后,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承保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承保深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
2.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3.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二)承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不符合《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2〕48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深市监规〔2022〕5号)要求的;
2.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多头申请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3.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要求及法律责任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和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审计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若有违反,将依据《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申报时间
根据保单起保时间,按季度分四批申报。
1.第一批为2023年第一季度的保单,申报时间为自本指南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
第二批为2023年第二季度的保单,申报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15日;
第三批为2023年第三季度的保单,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
第四批为2023年第四季度的保单,申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