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发债融资资助类申请条件、资助标准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第九条 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 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资助标准:
(一)“发债融资”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200 万元,且实际资助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的非金融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关系在龙华区,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发债融资项目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且项目实施地在龙华。
(三)项目到期后已偿还本息,没有发生逾期还款、欠息等违约行为,并在到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