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都市科创”行动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合肥市内阳区人民政府文件
庐政[2023]10 号
庐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都市科创”行动若千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庐阳经开区管委会、临庐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庐阳区实施“都市科创”行动若干支持政策》已经区政府第34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内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户阳区实施“都市科创”行动若千支持政策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更好地推进庐阳区“都市科创”行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高水平研发机构建设。对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特别是对符合《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分类支持管理细则》认定条件的研发转化型和产业创新型两类新型研发机构,5年内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配套运行经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双向约束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下简称“孵化器”) 建设给予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以下政策支持:
(一) 政造补贴。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孵化器。对于改造提升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的孵化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改造费用的 50%标准,给予改造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二) 运营补贴。对于运营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的孵化器,经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基础运营补贴 (制定基础考核指标) 和绩效考核奖励,补贴金额与考核奖励总金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运营补贴期限不超过 5 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三) 房租补贴。对运营面积不低于 6000 平方米的且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内区级备案企业,按实际发生的房租,以“先交后返”的形式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 100 m,补贴标准为不超为 10 元/m/月,补贴期限不超过3 年。具体考核指标在后续细化方案中明确量化。
对孵化器招引的重点科技企业或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依据企业的实际贡献情况,按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申报国家高企。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按 2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下企业根据该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当年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根据该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五条 支持高成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占当年营业收入 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给予其当年研发投入较前一年研发投入增加额的 30%补贴。其中,对雏鹰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瞪羚类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独角兽类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本条补贴与区级其他研发经费补贴类政策不重复享受第六条 支持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企业当年度在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吸纳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吸纳交易并实际支付总额 100万元-2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 ),奖励 2 万元; 200 万元-4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不含 400 万元),奖励 3 万元; 400 万元-500 万元的(含 400 万元不含 500 万元),奖励 5 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创类重大项目落地发展,配备专人提供领办代办服务,给予人才公寓、公租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人才保障政策
第八条本政策的扶持对象,原则上必须是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政策资金实行总量控制,若符合条件的企业超出总量范围,由庐阳区科技局在资金总量范围内制定兑现方案,与其他区级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 2022 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 2年 ( 对于政策中超出2年的条款部分,本政策仍保有相关追溯效力)。
抄送: 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