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
各镇街(园区)商务主管部门、东莞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37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完善服务贸易领域公共服务体系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服函〔2023〕36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现开展2023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事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境内企业或其境外分支机构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下同)外包服务并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支持从事ITO业务的数字贸易龙头企业。
(二)扩大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支持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二、支持内容、标准
(一)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支持内容
企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东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报表;
(2)在支持期限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应不低于150万美元。
2.支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数字服务(ITO)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综合竞争力强,且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的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支持期内外包执行金额同比正增长,以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贴息支持。
获得第(1)项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获得第(2)项资金支持。
(二)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业务
1.支持内容
企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技术出口申报项目。
申请企业应当在东莞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如实、准确填报支持期的技术出口金额;
(2)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40万美元。
2.支持标准
对企业在支持期限内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且出口金额同比正增长,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美元)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