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资助申报指南
深圳市坪山区2020年度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资助申报指南
根据《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补充措施的通知》(深坪府函〔2020〕17号)相关规定,为切实帮助辖区工业企业有序安全复工复产,坪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局现组织开展坪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专项资助(强化企业用工支持类)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组织员工有序返岗交通补助
1.补助对象: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均在坪山区且申报时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除外。
2.补助条件
(1)疫情防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在员工防控保障和企业生产组织全流程等方面落实防控要求,未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隐患及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
(2)交通安全:督促落实交通安全相关规定,申报车次未出现主要责任交通事故。
(3)交通工具:设有20个座位以上的客车
3.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包车费用的50%,且每次包车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企业包车应遵守交通有关规定,接回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汽车核定人数的40%。
4.申报材料
(1)组织员工返岗包车备案表
(2)组织员工返岗交通费补助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接回员工花名册
(5)员工社会保险记录(延期缴纳/免予缴纳,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即可,其中派遣工还应提交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费用支付明细表、派遣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发生交通费用税务票据,票据发生日期需在政策有效期内。
(7)企业纳税证明及税务局网站显示的企业行业信息截图
(8)承诺书
5.申报程序
企业在组织包车前3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组织员工返岗包车备案表》,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组织包车接回员工的,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日内补交《组织员工返岗包车备案表》。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招工奖励
1.奖励对象:全国范围内合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其中关联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仅可选择一个主体申报。
2.奖励条件
(1)疫情防控: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输送员工底数清,未发生疫情防控重大隐患及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
(2)输送新员工:为坪山区工业企业输送适格劳动力,新员工数量30人以上并就业1个月以上。
3.奖励标准: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
4.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输送新员工奖励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质复印件
(3)输送新员工花名册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
(5)新员工社会保险记录(延期缴纳/免予缴纳,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即可。新员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企业社会保险记录;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凭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接收新员工企业的纳税证明及税务局网站显示的企业行业信息截图
(7)承诺书
(三)企业员工推荐就业奖励
1.奖励对象:在坪山区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工业企业、坪山区主导产业及重点产业链企业就业的员工。
2.奖励条件
(1)推荐员工底数清,未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隐患及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
(2)推荐对象为适格劳动力。
(3)推荐对象到员工所在企业就业1个月以上。
3.奖励标准:按照400元/人标准给予员工奖励。
4.申报材料
(1)员工推荐就业奖励申请表
(2)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推荐人及推荐对象信息一览表
(4)推荐人及推荐对象社会保险记录(延期缴纳/免予缴纳,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即可。推荐人、推荐对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所在企业社会保险记录;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的,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协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凭据、推荐人、推荐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5)接收新员工企业的纳税证明及税务局网站显示的企业行业信息截图
(6)承诺书
二、受理方式
受理机关:深圳市坪山区人力资源局
受理时间: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后45日内
三、其他
(一)本通知涉及补助、奖励起算点为2月10日0时,因疫情防控需要经报备提前复工企业相关补助、奖励可放宽至2月3日0时。截止时间为广东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解除次日24时止。
(二)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异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按财政流程支付相关奖励。
(三)各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据实诚信申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资金不予资助: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谎报企业信息,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申报主体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通知所称“日”为自然日,报备日期、申报截止日期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相应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五)根据职能分工,区人力资源部门为《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补充措施的通知》(深坪府函〔2020〕17号)政策中“强化企业用工支持”资助资金的审核主体,负责申请项目的受理、内容审核和资助资金认定。本通知具体事宜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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