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利

借用专代机构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10万余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02 18:18:37  来源:商标专利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2

此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信息。常州两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同时借用常州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资质申报专利。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作出如下处罚:对前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284.69元;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84284.69元。后者罚款:266724元;没收违法所得:266724元。

行政处罚相对人:常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处罚单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284.284.69

没收金额(元):284.284.69

处罚日期:2022-12-09 发布日期 2023-01-17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常州XX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资质申报专利共计201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157件,发明专利41件,外观专利3件,收取专利代理费293077元(不含官费,含税),税费8792.31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国知办函〔2019〕829号复函中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方式,扣除官费、税费等费用,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284284.69元。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4284.69元;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284284.69元。

处罚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监处罚〔2022〕知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常州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金额(元):266.724.00

没收金额(元):266.724.00

处罚日期:2022-12-09 发布日期 2023-01-17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通过与客户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借用盛鑫事务所资质代理申报专利共计326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309件,发明专利11件,外观专利6件,收取专利申请费272800元(不含官费,含税),税费6076元。

违法行为类型:专利代理机构违反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处罚结果:

罚款:266724元;没收违法所得:26672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

附:常市监处罚〔2022〕知43号

(原标题:借用专代机构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110万余元|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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