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二)《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三)《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号);
(五)《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2〕4号)。
三、办理数量与方式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
办理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202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满终止,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指南规定办理;2021年、2022年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二)从事《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详见附件1),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主要范围如下: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4.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中医药医疗服务等。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以上。
其中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与境外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为境外单位提供《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所规定服务并从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申请企业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和超期未申请验收名单。
(六)申请企业不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财政资金的情形。
五、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3年5月15日—7月3日(截至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