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消费互联网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2023年申报工作
申报时间: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
资助内容:如下表
项目名称 |
受理条件 |
资助标准 |
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类 |
(一)规上工业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设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若分设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已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所分设的正常经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若分设为子公司,须为其子公司持股不低于50%的控股股东。 (三)行业属于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一。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分设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同一规上工业企业享受资助的分设企业,各行业分别不超过 1 家。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5 亿元、3 亿元、1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0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 亿元、3 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类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需在龙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5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场。 (三)汽车销售 4S 店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纳统行业为汽车新车零售业,行业代码为“5261”。 (四)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需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备案。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给予奖励支持。活动举办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国内外知名品牌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认证范围详见附则)。 (三)引进的品牌龙华首店要位于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内,且经营面积达100 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以购房或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开设的品牌龙华首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 |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购置办公用房,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购置时间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准。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 (四)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
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 个月的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