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上海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发布

2023-05-05 15:26:58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近年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上级部署安排,组织各区知识产权局持续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并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严厉查处了一批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推动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现将典型案例分期公布,希望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规范执业,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秩序;也希望广大专利、商标申请人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慎选优选代理机构。

上海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伪造法律文件举报投诉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移送,反映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伪造商标法律文件。经查,当事人及法定代表人陶某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商标持有人文件、权利人代理委托书、鉴定书,向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长春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某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提起商标侵权投诉、提交权利人法律文件、参与执法过程中,伪造商标持有人文件、权利人代理委托书、鉴定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伪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8万元,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陶某处以警告、罚款4万元。

案例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查处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涉疫商标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本市有多家商标代理机构和申请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恶意抢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商标。经查,涉案商标申请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底至2月中旬期间,其中1家申请人为自行申请,其余6家申请人均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

处罚决定

“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医院名称或医生姓名具有普遍的社会知名度,其名称权或姓名权为在先权利,且承载了全国人民共同战胜疫情的精神和意志。本案的涉案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不得接受委托的行为。执法总队依法对涉案商标代理机构分别处以7万元到8.5万元不等的罚款,对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处以5000元罚款;对于案件涉及的位于外地的4家代理机构和2家申请人,依法向属地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

案例三 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查处本市首例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违法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上海某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等行为。经查,当事人主管吴某为招揽商标代理业务,利用电脑系统自带的画图软件,伪造、变造了《商标续展通知书》《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等8类原商标局公文,并指派两名业务员通过微信和腾讯QQ发给有关企业负责人。两名业务员在发现该主管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事实后,仍接受其指派使用上述伪造、变造的公文,先后欺骗多家企业和个人办理了相关商标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行为。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0万元;对两名相关业务员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主管吴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以上罪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决定永久停止受理当事人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予以公告。

上海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

案例一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与关联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级线索,反映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合谋其关联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经查,自2018年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以分成商标转让费等方式说服亲友陆续注册六家公司,并通过六家公司开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六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当事人全程控制上述六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

处罚决定

当事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情况下仍接受委托,代理申请注册商标并转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6万元。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盛某某处以警告,罚款3万元。

六家关联公司以进行商标转让牟利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分别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商标代理机构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经查,当事人的名为“某某知识产权服务”的淘宝店铺,其发布的商标代理服务宣传内容含有“包通过”字样,存在以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商标代理业务承诺“包通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1万元。

案例三 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经查,2020年3月起,当事人在自建网站上就商标注册业务发布与其他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对比的内容,突出强调自身专业性强、成功率高、效率高、性价比高,贬低其他代理机构欠缺专业性、成功率低、效率低。经核实,上述内容系当事人为招徕商标代理业务而自行编造发布,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和证明材料。

处罚决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的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的行为。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予警告、罚款1万元。

本文内容整合网站:中国政府网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总局

TOP
2008 - 2022 © 中企检测认证网 版权所有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