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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新疆发展沙漠农业之可能性:从以色列模式中考察新《种子法》在现行法基础下如何推动「化沙成金」

2023-05-08 15:51:21  来源:商标专利  商标专利领域原创作者:吴尊杰  浏览:6

2023年4月12日伊始,为期十天的新疆探索之旅于此展开。旅途上,从南疆喀什到北疆伊犁,领略了无尽的人文风光和形态各异的自然风貌,尤其是沙漠景象,进一步勾勒出个人对新疆从沙漠到绿洲的图像。

首先,新疆作为中国其中一个少数民族(维吾尔族)自治区,面积166.49万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最大的一个省级行政区,人口2589万,地处亚欧大陆腹地,陆地边境线5600多公里,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八国接壤,在过去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现在是第二座「亚欧大陆桥」的必经之地,战略位置十分重要。

其次,新疆同时拥有世界第二大流动沙漠—搭克干拉玛沙漠和中国分布最广的绿洲。在古代,绿洲为络绎不绝的商旅提供中途休息和补给的场所;在现代,绿洲孕育着新疆最现代化的城市—乌鲁木齐。

绿洲之外—沙漠的发展可能性【1】

由于新疆沙漠面积高达44.06万平方公里,占中国沙漠面积的64%。

尤其是从南疆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到北疆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已经分别位居中国第一大和第二大沙漠。其中,前者位于新疆的塔里木盆地中心,东西长约1000公里,南北宽约400公里,整体面积达33万多平方公里,占新疆总面积的近20%。可见,让沙漠「化沙成金」就成为新疆未来发展的必由之途!

截至目前,新疆累计建成46个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保护面积831万亩。仅2022年,就新建续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4个,新增沙化土地保护面积22.84万亩,完成沙化土地治理698.98万亩。相较于2014年,新疆沙化土地面积减少36.45万亩。这是新疆首次实现沙化土地面积总体缩减,结束了新疆作为中国唯一沙化土地扩张省区的历史。

随着新疆积极探索防沙治沙和沙产业协同发展,故截至2020年底,新疆沙漠地区特色经济植物种植面积达152.69万亩,总产量41.15万吨,沙产业年产值近42亿元。以下,本文将借鉴以色列在沙漠中发展农业的先进经验,以充作新疆发展沙漠农业的他山之石。

从以色列农业发展模式汲取经验

1948年独立建国的以色列,全国土地近60%为沙漠。然而,为何能在干旱、缺水、缺地的恶劣自然条件下,仅用了三个十年就基本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并成为联合国粮农组织指定的向发展国家推广技术的国家之一?

本文认为,以色列农业发展模式得益于育种技术、温室技术、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技术、滴灌技术、特种肥料技术、奶牛养殖技术以及以色列设施水产养殖技术。以下分述之:【2】

(1)育种技术

以色列生产的种子、种苗在全世界都有需求,已研制出多种抗病能力强的种苗,可以持久存储并适合各种气候条件,诸如欧洲温室西红柿、无籽西瓜、抗病害笋瓜、高产黄瓜、碟形黄色西葫芦、杂交棉品种等相关享誉全球的种子专利。

(2)温室技术

温室大棚技术,具有保护植物免受病虫害侵扰、减少杀虫剂使用、可遥控的物联网环境温室湿度的控制系统及随时按植物生态环境需求自动调节的优点。

(3)水资源及污水处理技术

作为世界上气候干旱、淡水资源最缺乏的国家之一,以色列发展出节水技术、海水淡化技术、废水循环利用技术、雨水收集技术等水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相关技术。

(4)滴灌技术

以色列精准的滴灌系统确保植物根系需求,减少因肥料使用不当增加气体排放,实现了农业种植精准性。

(5)特种肥料技术

以色列根据不同植物需求已开发系列水溶性肥料耦合配方,融入科技提升肥料的附加值。并大力开发控制释放的肥料,将肥料包裹在聚合物中,确保肥料缓慢而长期在土壤中扩散释放,缓慢释放肥料可同时提高利用率和减少地下水污染。

(6)奶牛养殖技术

以色列乳牛产业,利用冷冻精液、移植用坯胎、小母牛、现代化养牛设备和计算机控制的饲养管理系统等技术。

(7)以色列设施水产养殖技术

以色列尚有很多自主研发的集约设施化水产品养殖技术。即渔业养殖户使用封闭水系统进行集约化养殖,养殖各类观赏鱼和海洋植物,包括冷水鱼类、热带鱼类和对虾、海珊瑚等。

由于篇幅的关系,本文以下将主要以育种技术搭配新版《种子法》如何给予种业原创者更好的保护进行讨论。

新版《种子法》给予种业原创者更好的保护

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战略实施指南,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优良植物新品种,提高授权品种质量。

因此,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新种子法」),该次修正中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 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制度。所谓「实质性派生品种」,系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该法已于2022年3月1日施行。【3】

修法之前,中国遵循的是197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UPOV)》,明定品种权独立原则。即原则上,原始品种权人无法阻止修饰性育种对原始品种的免费利用,这样原创育种的积极性受到了较大的损害。但修法之后,随即解决了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也就是说当实质性派生的品种在商业化生产制造和推广时,将需要获得原始品种权人许可。【4】

这可以从修法前中国种子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看出【5】

首先,中国种质资源丰富,但以国内资源为主,而国外起源种质资源仅占库存的24%,致使种质的遗传多样性不够广泛,因此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明显不足。

其次,根据Derwent Innovation全球专利数据库数据显示,从2015到2019年,全球生物育种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总量为23133件。其中,美、中在专利申请中分别排名全球第1(11849件,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51.2%)和第2(6338件,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27.28%)位。然而,中国虽然在生物技术育种领域处于全球优势地位,但却缺乏自主创新的原始技术。

其三,与生物育种技术进展相比,中国种子产业的发展明显滞后。既有种业自身的问题,也有体制上的问题。体制上,晚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旨在推进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建立。不过,由于育种人才、资源、技术主要由高校和科研单位所掌握,企业研发能力严重不足,故很难在短期内见效。

推动「种子业」迈向产业化发展的最后一哩路!

现行专利法第25条中明确排除动物、植物得为受专利法保护之客体。仅对其所列之生产方法,得依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6】除此之外,当前尚未对植物品种进行定义,仅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定义,系指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的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7】),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8】因此,当前植物品种只能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该条例第2条对此有所定义,系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一旦被授予品种权,即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10】换言之,新法采取的是特别法管制模式,植株及其繁殖材料适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至于繁殖材料(种子)则适用《种子法》。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上,就显得有「迭床架屋」之弊。鉴于此,未来或可以采用如美国法般的管制模式,即授予生产动植物品种之方法以专利,并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与发明专利相同的是,美国植物专利也需要在特定时间缴纳专利维持费(分别在3.5年、7.5年和11.5年),保护期限则为申请之日起20年。不过,为了发展现代农业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并鼓励偏远地区民众免费使用,前述保护期限可往下调整为15年或10年,以促进公共政策之实现。

代结论:在现行法下推动新疆农业之现代化

在现行法的基础下,国家应鼓励新疆地区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仿效以色列的农业政策,研制出抗病、抗旱能力强的种苗,以持久存储并适合各种气候条件。此外,支持相关单位的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从事育种转化活动及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并由国家鼓励及引导的金融机构对种子生产企业提供信贷及保险支持。【11】最终,旨在实现将新疆地区的沙漠地带转化为系列的现代化农业区之政策目的,持续产出享誉全球的种子专利及相关企业(例如拜耳、科迪华、先正达集团、巴斯夫、科马格兰集团、科沃斯集团、丹农种子、坂田种苗、浅井种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瑞克斯旺种子、安莎种子、佛洛利蒙—德佩育种、必久种子、百绿集团、RAGT Semences、优利斯集团、安地种业、北大荒垦荒种业、苏垦农发等【12】)。

注:

【1】参见《科普新疆》微信公众号,〈学科学讲科学—沙①·新疆沙漠,和你想的不一样〉,2023年02月13日18:38发表于新疆。学科学 讲科学┋ 沙①·新疆沙漠,和你想的不一样 (qq.com)。

【2】参见《以色列计划》微信公众号,〈全方位了解以色列农业,这篇就够了〉,2020年06月02日20:56发表。全方位了解以色列农业,这篇就够了· Agriculture (qq.com)。

【3】参见《人民网》,〈新版《种子法》施行 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进入新时代〉,2022年5月13日,http://bj.people.com.cn/BIG5/n2/2022/0513/c82840-35267608.html,最后浏览日:2023年4月24日。

【4】李早霞,〈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浅析〉,《盈科法律微观》,2022年08月11日发表于北京,盈科原创 |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浅析 (qq.com)。 ]也就是说,提供原始品种权人更多开发原创种子的诱因,例如一旦开发成功,就能授权第三方使用,并收取使用费。

【5】郑怀国、赵静娟、秦晓婧、贾倩、齐世杰,〈全球作物种业发展概况及对中国种业发展的战略思考〉,《中国工程科学(2021.23(4):45-55)》,参见微信公众号文章:全球作物种业发展概况及对中国种业发展的启示丨中国工程科学 (qq.com)。

【6】原条文内容「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7】依现行《种子法》第二条对种子的定义,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8】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

【9】我国现行法只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保护,而非如美国通过实用专利、植物新品种和植物专利对其进行保护,究其原因,应与中国加入1978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的文本有关,该公约早期禁止对植物品种进行双重保护,也就是说仅能通过专利法和特别法择一保护。参见邹吉承,〈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强化育种技术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3月22日,http://epaper.iprchn.com/zscqb/h5/html5/2023-03/22/content_27596_7469052.htm。最后浏览日:2023年4月25日。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4条。

【11】参考《种子法》第8章〈扶持政策〉第62条以下。

【12】同前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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