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申报

最高资助3000万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

2023-05-14 09:46:47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6

最高资助3000万元!2023年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第一批)

申报时间: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类别长期有效,按月分批次集中开展审核工作;其它类别扶持计划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申报一批,2023年上半年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00至2023年6月6日18:00。

支持领域:

(一)半导体与集成电路

(二)超高清视频显示

(三)储能

(四)低碳零碳负碳

(五)智能网联汽车

(六)高端医疗器械

(七)大健康

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本申报指南支持领域相关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申报单位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项目申报:

项目名称

奖励标准

专项条件

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组建项目)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提升项目)

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3)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或相关领域专项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相关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总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数不少于15人,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500万元,相关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组建项目)

综合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技术验证、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②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③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提升项目)

综合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择优按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1)项目扶持分为组建和提升两个阶段,申报提升项目的,其组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须已于本申报指南发布前获得通过验收的正式通知。应在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中增加其组建项目的批复和验收文件。

(2)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项目单位上年度相关领域研发经费不低于500万元或相关领域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

组建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提升项目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7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4)项目单位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具有开展基础性、准公益性、开放性和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明确,服务内容对产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并把以下内容作为其主要任务:

①对外提供技术验证、质量检测、安全评估等开放性技术与信息支持服务,实现信息、数据、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共享。

②建立、完善社会公共资源共享开放机制。

③平台建成运行后,可以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

(5)项目单位须具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已有技术服务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研发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相关研发、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原值不少于300万元,相关技术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能为产业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提供支撑和保障。

产业化事后补助扶持计划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1)项目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或相关认证和生产许可,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2)项目单位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开展相关项目产业化的生产、经营资格和实施条件。

(3)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应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土建工程、新购置设备等)。

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研发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铺底流动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具体以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为准。

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

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择优予以批复立项,项目单位须先自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经专项审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事后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

(1)国内注册许可认证

对按照常规渠道申报获批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择优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40%给予事后资助,最高不超过300、500万元;对按照特别审批渠道申报获批的第二、三类创新医疗器械产品,资助上限再分别提高1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同类产品每个阶段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应症、调整规格等情况。

(2)国际注册许可认证

对成功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的PMA途径申请注册并实现销售的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总投资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按照美国FDA上市前通知510(k)程序取得510(k)销售许可编号并实现销售的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后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对按照旧版欧洲医疗器械指令、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第IIa、IIb类、第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200、300万元;对按照旧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体外诊断产品,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按照新版欧洲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第IIa、IIb类、III类医疗器械,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00、300、500万元;对按照新版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取得认证,并在欧盟地区上市实现销售的体外诊断产品,按经评审核定项目确认的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主体每年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1)证明材料需为首次取得,且符合附件4中的支持方向要求。

(2)同一申报单位一年可以申报两次,申报单位可以将多个产品打包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时间,应当在提交申报之日前两年内。证明材料包括通过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部门审批注册等。

(4)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提交本次专项申报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国内外注册审批证明材料等)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5)已获得我委“新产品新技术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国际注册许可认证扶持计划”“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准入扶持计划”资助的同类产品的同一阶段成果,不得再次申报本扶持计划。

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支持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或经评审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40%予以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助,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和研发费用,其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资助金额的50%,研发费用只能用于科研材料及事务费支出。

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国家项目配套扶持计划(国家产业发展配套项目)

支持承担国家产业发展计划(专项)等项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且市级与国家资助资金总和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最终资助金额以实际完成投资额和资助比例确定。资助资金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投资。

申报项目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立项,且申报时处于在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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