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过1天,也就是2023年6月1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将正式生效,欧洲地区专利“游戏规则”即将发生重大变化,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实施正式拉开帷幕。这是继1973年的《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后,欧洲地区在推动专利一体化进程中又迈出的重要一步。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说:
“这对欧洲来说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因为我们在大力推动建立一个统一的创新和技术市场。欧洲单一专利体系不仅将简化和加强对发明的法律保护及对发明的实施,而且还将提高欧洲市场对发明人和投资者的吸引力。随着该体系的发展,我们预计成员国的年度贸易流量将增加2%,对高科技行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将增加15%。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将改变游戏规则,向世界发出强烈信号,即欧洲仍然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热点。”
虽然,欧洲改变了“游戏规则”,但是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并不是对现有欧洲地区专利制度的替换,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欧洲专利局对欧洲地区发明专利申请的统一受理、检索、审查、授权程序仍保持不变,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只是对欧洲地区专利授权后专利生效保护和专利实施的一种增补和加强方式。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包含单一专利(Unitary Patent, 简称UP)和统一专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简称UPC)。
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大门打开后,这些新动态和新变化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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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欧洲单一专利体系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欧洲专利局在2023年4月陆续对欧洲专利授权后程序的进行了部分调整,以适应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这些调整内容于2023年4月28日在欧洲专利局官方网址进行了公布[1],调整内容包括:
欧洲专利登记簿增加单一专利失效日期;
明确单一专利的口审程序可采用视频会议形式;
提早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规定;
单一效力请求相关通知采用电子发送方式;
对于在统一专利法院或缔约国国家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后加快异议程序的通知;
单一专利体系生效后,向欧洲专利局缴纳单一专利相关费用指南及存款账户安排。
以下主要介绍欧洲专利登记簿的变化及提早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规定。
1、欧洲专利登记簿的变化
欧洲专利登记簿上将进一步登记欧洲单一专利失效日期,该变化将于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欧洲专利登记簿(https://register.epo.org/regviewer)记载着向一件向欧洲专利局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从申请、检索、审查到授权、异议、上诉或权利终止等全过程中的著录项目信息、同族信息和法律状态信息、审查历史和沟通文件。欧洲单一专利体系生效后,其也承担着记载欧洲单一专利请求相关信息及沟通文件的功能。
为配合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欧洲单一专利体系,欧洲专利局已对欧洲专利登记簿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从2023年6月1日开始,我们就可以在欧洲专利登记簿检索已请求或已注册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
变化一:导航栏
单一专利体系开始实施后,欧洲专利登记簿导航栏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如图1所示,2023年6月1日起,导航栏增加了单一专利(UP)栏,如果申请人对授权的欧洲地区专利请求了单一效力,将在新增的单一专利(UP)栏中显示三个子项:UP about this file, UP Event History, UP All documents。
变化二:高级检索界面
在欧洲专利登记簿高级检索(Advanced search)界面中,现在已经增加了2项检索条件:单一效力请求日、单一效力注册日,用户可以根据具体的时间来筛选单一效力请求或注册的日期。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在两个条件栏中输入yes或 true,或者no或false来表明单一效力是否请求,或者单一效力是否注册。举个例子,如希望检索已提出单一效力请求、但尚未注册的所有授权欧洲专利,可以根据图2所示检索:
图2
即在“单一效力请求日”(Unitary effect request date)栏输入yes或true,在“单一效力注册日”(Unitary effect registration date)栏输入no或false。
变化三:帮助文档
欧洲专利登记簿帮助(Help)文档栏现已增加与单一专利登记相关内容,如图3所示:
图3
图3内容主要用于帮助用户理解和检索单一专利相关信息。
变化四:检索结果列表
2023年6月1日起,在欧洲专利登记簿进行检索后,在检索结果列表中,每项相关专利的信息栏中会出现新的关于单一专利列,如图4所示:
图4
根据图4.如果授权欧洲专利获得了单一专利效力,将会以蓝色图标
显示,且显示单一效力请求日和注册日。点击
可直接进入此专利的UP栏的子项:UP about this file。
2、提早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规定
根据《单一专利保护细则》("Rules relating to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简称UPR)第6条第一款规定,单一效力请求应在欧洲专利公报中公布授予欧洲专利的信息后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但是,为了给专利权人更大的灵活性,欧洲专利局做出“关于在单一专利体系生效后,提早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通知”[2],根据该通知,欧洲专利局将提供在早期阶段提交单一效力请求的选项,即一旦欧洲专利的授予决定书已经发出(EPO表格 2006A),就可以提交单一效力请求。授权决定书如图5所示:
图5
如图5.所述专利的授权决定书发文日为2023年1月19日,在决定书中提及该专利授权信息在专利公报上公布日(以下简称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2月15日,可知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比授权决定书发出日晚约1个月。欧洲专利局将提早请求单一效力的起算点提前至授权决定书发出日,而单一效力请求法定截止日期仍为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1个月内,这无疑给了专利权人更多考虑单一效力请求的时间(约2个月)。
另外,提早提交单一效力请求通知还指出:虽然专利权人可以提早请求单一效力,但欧洲专利局仍须待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后才开始对提早提出的单一效力请求进行审查。在欧洲专利局尚未作出批准单一效力注册或驳回单一效力请求前,专利权人仍可以撤回提早提出的单一效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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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择退出(opt-out)UPC管辖请求的最新通知
2023年5月25日,UPC发出了一条关于以纸件(hard copy)方式提交opt-out请求适用性的通知[3]。通知指出,由于电子提交opt-out请求的CMS系统的请求量剧增,UPC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在“日出期”(Sunrise Period)的最后几天能提交opt-out请求。根据UPC程序细则第4.2条规定,只有在UPC确定CMS系统已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才能以纸件方式提交opt-out请求。
基于此通知,读者会提出:
什么是opt-out?
什么是“日出期”?
只能在“日出期”提出opt-out请求么?
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逐一答复如下:
问题一:什么是opt-out?
Opt-out是指选择退出UPC管辖。那么这个新的统一专利法院对专利权人不友好么,为什么要选择退出UPC管辖呢?这就需要进一步了解UPC的管辖范围及UPC管辖权的利弊。
2023年6月1日UPCA生效后,UPC即开始启动管辖,在UPCA生效后的7-14年的过渡期内,UPC管辖范围如下表1:
表1
专利/专利申请类型 | UPC管辖 | 是否可以opt-out |
已授权的传统欧洲专利 | ||
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后续授权选择欧洲单一专利(UP) | ||
未决的欧洲专利申请,后续授权选择传统单一国家生效方式 |
由此可见,UPC对欧洲专利管辖范围很广,但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都是一把“双刃剑”,UPC也是如此,对于专利权人来说,UPC的优势在于:
优势一:使专利权人实现了在欧盟大范围内集中维权的可能性,维权程序简化、高效、节约,将有效避免在欧盟各国单独维权时因审判标准不一,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优势二:如专利权人集中维权胜诉,可能获得一份“泛欧”禁令,对侵权方打击力强。
但是UPC的劣势也非常致命:
劣势一:被UPC管辖的欧洲专利及欧洲单一专利,存在被第三方通过UPC集中撤销(无效)的风险,一旦UPC判决专利被撤销,则无撤销判决将适用欧盟大范围国家;
劣势二:UPC作为一个新法院,现阶段无判例可供参考,其运作等仍具有不可预测性。
基于以上利弊,UPC给受管辖的欧洲专利在过渡期内提供了选择退出(opt-out)的可能性(请求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除外,其不能opt-out)。专利权人需要综合考虑是否有必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选择一:留在UPC管辖内,利用UPC统一维权,有效打击侵权方?
选择二:退出(opt-out)UPC管辖,避免被第三方一次性无效?
此外,在过渡期内,UPC也给专利权人提供了第三种选择,即专利权人可以考虑:先opt-out,当发现侵权方在多个欧盟国家存在侵权行为时,允许专利权人反悔一次,请求撤回opt-out(此时必须注意:只有在所涉欧洲专利未在任何欧洲国家法院被提起诉讼行为的前提下,才可请求撤回),重新接受UPC管辖,从而可以通过UPC统一维权。一旦重新接受UPC管辖,则不能再次反悔、再次opt-out。对比前2个选择项,第三种选择项是一种更折中、稳妥的选择项,既可先避免被第三方在UPC针对性提出集中撤销的风险,又可在合适的情况下“伺机而动”,重新选择接受UPC管辖,通过UPC统一维权。
问题二:什么是“日出期”?
“日出期”(Sunrise Period)是指UPCA生效前的3个月,即从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问题三:只能在“日出期”提出opt-out请求么?
不是的,Opt-out请求最早可以在“日出期”(Sunrise Period)提出,最迟在UPCA的过渡期结束前提出,如图5所示:
图5
那么,读者可能又有疑问,为何现在如此多用户提交opt-out请求,导致UPC的CMS系统不堪重负,甚至发出了可以纸件方式提交opt-out请求适用性的通知?
答案在于:“日出期”是提出opt-out的最安全时机,一旦2023年6月1日UPCA生效后,任意第三方就可能对未退出UPC管辖的欧洲专利开始攻击,向UPC提出撤销请求,而一旦欧洲专利在UPC被提起任何诉讼程序,则专利权人就不能对此欧洲专利再请求opt-out。这也就是为何在UPCA进入倒计时的时间段,opt-out请求激增的原因。
当然,2023年6月1日后,只要任何第三方未向UPC提起任何诉讼程序,专利权人仍可以请求opt-out。因此专利权人应早做决断,一旦确定需要退出UPC管辖,尽快委托专业的代理律师办理opt-out请求。
2、关于中央法庭处理案件的新分配
提到中央法庭,我们先根据图6.了解一下UPC的组织结构:
图6
根据UPCA第7条,UPC的初审法院包含中央法庭和地方及区域法庭。其中中央法庭设在法国巴黎、德国慕尼黑和英国伦敦。中央法庭主要审理撤销程序及不侵权声明。根据UPCA第7条第2款规定,3个中央法庭根据表2受理相应IPC类别的专利诉讼案件:
表2
伦敦 | 巴黎 | 慕尼黑 |
A类:人类生活必需品; C类:化学和冶金 |
B类:作业、运输; D类:纺织、造纸; E类:固定建筑物; G类:物理学; H类:电学 |
F类: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
英国原本签署和批准了UPCA,但由于英国脱离欧盟,英国于2020年7月20日撤回了UPCA批准请求。自此伦敦作为中央法庭的席位一直空置。2023年5月16日UPC发出通知[4],UPC主席团在 2023 年 5 月 8 日的会议上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中央法庭关于IPC(A)类的专利诉讼案件分配至巴黎,而关于IPC(C)类相关的专利诉讼案件分配至慕尼黑。
以上关于欧洲单一专利体系的新动态和新变化,您了解了么?欧洲单一专利体系生效在即,如对此欧洲地区的新规则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参考资料&来源:
[1] https://ne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3/etc/se3.html
[2] https://new.epo.org/en/legal/official-journal/2023/etc/se3/p5.html
[3]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upc-informs-about-eligibility-lodging-opt-out-applications-hard-copy-form
[4] https://www.unified-patent-court.org/en/news/decision-provisional-distribution-actions-related-patents-ipc-sections-and-c-pending-cent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