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类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
第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服务
对协助企业完成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实际融资额的 1%,给予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单个项目涉及的合格机构超过 1 家的,单家机构的申报金额等于单个项目实际可申报的补贴金额/合格机构数量。
资助标准:
(一)“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提供债务性融资”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每家机构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 万元,单家机构年度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协助企业完成本措施上述融资的金融机构、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备案发行机构、承销商(或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等。
(二)2021 年 7 月 23 日(含)后,已完成资产证券化、其他债务性融资服务工作,在债券成功发行后,一年内可提交申报,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单笔债券融资涉及多家机构的,可以由机构共同协商由一家机构统一申报或单独申报。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受理时间
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