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

2023-06-09 07:59:43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22

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项目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二十五条。

二、资助标准

支持相关研究与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一)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深圳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相关分析与建议;

(二)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的研究与建设;

(三)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四)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五)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六)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建设;

(八)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十)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研究和建设。

资助标准为: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说明:申报项目名称应根据上述所列领域自拟,不得直接套用。

三、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二)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三)开展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或者系统性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四)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五)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四、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二)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四)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受理时间

2023年5月25日9:00至2023年6月16日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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