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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6-06 20:17:50  来源:项目申报  作者:中企检测认证网  浏览:1

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21〕21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优化空间产业交通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四大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宣传好成都清洁能源优势,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碳券是政府部门向开展节能减碳建设的有关企业、公共机构发放的定额电子代金券。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申领零碳券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采购相关服务时,使用零碳券按比例抵扣服务费用,服务商完成服务后再按实际抵扣金额向政府部门申请兑现零碳券。

第三条 零碳券资金来源于市预算内专项资金,用于零碳券兑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都市发改委是零碳券的管理部门,负责零碳券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经费预算、监督指导,研究确定零碳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 成都市发改委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绿色低碳认证服务平台作为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零碳券管理平台”)。

第六条 成都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零碳券的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零碳券类别

第七条 按照服务类别,零碳券分为以下四类。

能力建设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参加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相关培训。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对其生产产品开展碳足迹认证,量化产品碳排放量并以碳标签形式呈现。

碳核算零碳券。用于支持、引导企业、公共机构盘查自身碳排放现状,制订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可持续发展实施路径。

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用于支持企业、公共机构开展有碳减排效应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贷款,对取得金融机构碳减排挂钩贷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补助。

第八条 零碳券只能用于抵扣指定类别的零碳服务费用,不能跨类别使用。

第四章  申领对象和额度

第九条 申领对象。零碳券的申领对象包括:在蓉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机构,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企业环境信用未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申领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企业需成功获得银行碳减排挂钩贷服务。

第十条 申请额度。能力建设零碳券每张面额2千元,用于抵扣服务费用,抵扣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每张面额5万元,用于抵扣服务费用,抵扣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核算零碳券每张面额3万元,用于抵扣服务费用,抵扣金额不超过服务费用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碳减排挂钩贷零碳券每张面额10万元,企业、公共机构贷款具有碳减排效应时,用于抵扣贷款利息,抵扣金额不超过利息总额和零碳券面额,每个企业、公共机构每年最多申领1张。

第五章  支持服务机构和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能力建设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全国碳市场能力建设(成都)中心等具有相关碳市场培训资质的机构。服务内容为开展企业碳核算、产品碳足迹认证、国际碳关税政策宣讲等培训。

第十二条 碳足迹认证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具有产品碳足迹认证资质的机构,且具有5个及以上产品碳足迹认证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颁发产品碳足迹认证证书等。

第十三条 碳核算零碳券服务机构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具有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相关认证资质的机构,可在官网公开查询,且具有5个及以上温室气体核算成功案例,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服务内容为开展碳核算服务,编制温室气体核算报告等。

第十四条 碳减排挂钩贷服务机构为具有碳减排挂钩贷金融产品服务的银行机构。服务内容为发放碳减排挂钩贷款。

第六章  申领和兑付流程

第十五条 零碳券的申领。企业、公共机构在零碳券管理平台注册账户,通过平台采购零碳券服务,服务机构线下对接,签署并上传服务合同,企业、公共机构确认合同并申领零碳券,企业、公共机构注册地区(市)县发改部门进行初审。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公共机构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由市发改委向申报单位发放零碳券。

第十六条 零碳券的使用。企业、公共机构成功申领零碳券后,在支付环节使用零碳券抵扣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零碳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后,通过零碳券管理平台上传发票、服务凭证(培训证书、碳足迹认证证书、还贷凭证)等材料,企业、公共机构确认材料信息后,平台发起申报兑付零碳券。同时服务机构向企业、公共机构注册地区(市)县发改部门报送申领兑现零碳券纸质材料,区(市)县发改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市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拨付至服务机构注册地财政局,有关区(市)县财政局将兑付的零碳券抵扣费用发放至服务机构账户。

第十八条 申领单位应在零碳券明确的有效日期内使用并兑付,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市预算内资金1000万元,用于零碳券兑付,原则上每年集中兑付1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使用零碳券的企业、公共机构不得与服务提供机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零碳券不得买卖、赠送、转让等。

第二十一条 零碳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标准不一致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零碳券申领、使用、兑现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零碳券申领、兑现资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以及全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需要,可适时对零碳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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