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
1、对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了15万元,即月销售在15万元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微企业没有超过1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对于企业所得税在5%征收税率基础上再进行减半征收;
3、延期还本付息;国家对小微企业贷款的还本付息进行延期,对再贴现再贷款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加大,对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进行延长,完善了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4、降低支付手续费。各大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长30%以上,同时适当的降低支付手续费;
5、固定资产折旧。对于小微企业新购进的器具及设备,对于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位价值的设备及器具可以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而是允许一次性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6、税前扣除研发费用。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