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的总体定位、组织管理、支持类别及标准、实施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2019年两个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删减了一些内容,集中资源提高了支持的力度。共分6章20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了郑州市科技局、郑州市财政局、申报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类别及标准,共4条。主要明确了对重大科技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开展和促进技术交易活动四个方面的具体支持标准。其中重大科技成果的配套奖励、技术转移示范活动的补助,保留了对国家级的奖补,支持标准延续原政策;开展和促进技术交易活动的补助,保留对输出技术的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的机构的补助,技术交易的补助比例从原来的最高1‰提升到最高1%,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补助从最高10万元提升到最高20万元,大幅提升了支持力度。
第四章实施程序,共5条。分类明确申报所需提交材料,受理和审核方式等实施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违反本细则责任追究和失信“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4条。对奖补资金分配及使用范围等予以说明。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对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的规范化管理,现将《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郑州市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1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项目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促进技术交易等情况,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奖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适用于注册地在有关开发区及市辖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奖补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领域、新兴产业领域、未来产业领域,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推动产生一批标志性重大成果。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支持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补助申报。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
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报。提供获批的文件或确认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
第十九条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郑科规〔2019〕2号)、《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郑科规〔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