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奖励。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二)贵溪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依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评选出若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奖励。对企业用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给予基准利息的20%-40%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五)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奖励。对当年进行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进行实际生产的,每笔给予2万元奖励。
(八)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复评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九)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府办发〔2022〕10号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垦殖、园艺)场,市政府各部门:
《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国试点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申请奖励的当年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等情形之一的企业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
(一)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二)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当年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列入申报异常,一律不予奖励。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奖励。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二)贵溪市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奖励。依据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评选出若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明专利奖励。对企业用发明专利进行质押融资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给予基准利息的20%-40%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五)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奖励。对当年进行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并进行实际生产的,每笔给予2万元奖励。
(八)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复评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5万元。
(九)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电子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第六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奖励申请次年第一季度受理。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材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
第七条 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生产力。
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五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账,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账,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享受我市知识产权奖励的纳统企业,年度内须有研发投入及相关辅助台账。
第十条 设立贵溪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贵溪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办发〔202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进行时提醒:若该奖励文件有更新版本,请以最新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