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IFRS S2)。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该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信息,以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本文将从IFRS S2准则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与意见征集稿对比等方面系统分析IFRS S2准则,并进行深入解读,希望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和应用这项准则。
2022年3月31日,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整合并借鉴了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CFD)的建议,并纳入了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中的行业特定披露要求。梳理分析收到的反馈意见后,ISSB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部分要求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并发布IFRS S2.
一、相关背景及历程
1、国际社会对全球可持续披露准则的期盼
在过去30年里,全球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出现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报告框架,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核算准则委员会(SASB)、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披露准则理事会(CDSB)和全球环境信息研究中心(CDP)等。然而,由于这些框架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按不同框架披露的信息不可比,企业需要同时按照多种框架披露信息,增加了编报者的负担,也给使用者带来了困扰。因此,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下设的可持续金融工作组(STF)于2020年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投资者迫切希望制定全球可持续披露准则,解决可持续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比性问题。
2、准则的出台历程
在G20、G7、IOSCO、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等国际组织的呼吁下,成立了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旨在制定全球一致的可持续披露准则。ISSB成立后,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了《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气候相关披露》两份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全球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截至2022年7月29日的征求意见期间,ISSB共收到1425份反馈意见。在收到反馈意见后,ISSB召开了个人和团体会议,进一步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了交流。随后,ISSB理事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2月完成了重新审议。IFRS S2准则于2023年6月26日正式颁布。
二、IFRS S2的主要内容
1、目标
IFRS S2的目标是要求企业披露与其前景发展相关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准则要求披露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短期、中期或长期现金流量、融资渠道和资本成本的影响情况。
2、适用范围
IFRS S2适用于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包括与气候相关的物理风险和转型风险,以及企业可以利用的气候相关机遇。无法合理预期将对企业前景发展产生影响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不在该准则适用范围内。
3、核心内容
准则的核心内容包括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和指标与目标四个方面。
治理
要求披露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个人,以及管理层在监控、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方面的职责和作用。IFRS S2规定,如果主体对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监督是在整合基础之上进行的,则主体应避免重复其对每个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治理披露。
战略
IFRS S2要求披露可合理预期对企业前景发展产生影响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以及对企业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和预期影响情况,还包括与气候相关的转型计划等。例如,主体在可持续相关风险与机遇应对方面:IFRS S2要求将每项气候相关的风险都区分为物理风险或转型风险;在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主体战略和决策的影响时,应包括主体是否以及如何计划管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信息;在对气候韧性的披露上,要求主体使用情景分析评估披露影响气候韧性的重要不确定因素,并对如何开展情景分析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
风险管理
IFRS S2在情景分析上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要求披露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控气候相关风险的流程和政策,并说明是否使用情景分析来帮助识别气候相关风险。加入情景分析的额外要求,是基于部分意见反馈者对ISDS征求意见稿的建议,认为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可以为识别和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提供有用的输入值。
指标和目标
IFRS S2在指标和目标方面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在气候相关指标方面,IFRS S2要求披露跨行业类别相关的信息,这些指标类别沿用了TCFD相关指南,旨在表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关键方面和驱动因素,并提供关于气候变化对主体潜在财务影响方面的见解。具体而言,IFRS S2要求披露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04年)计量的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气候相关转型风险和物理风险、气候相关机遇等信息,除非主体所在管辖区或上市地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温室气体排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披露要求。在气候相关目标方面,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其设定的与气候相关的定量或定性目标,还对气候相关目标和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进行了区分,并相应提出了披露要求。针对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IFRS S2还要求披露主体用于抵消碳排放以实现其目标的碳信用的使用计划。
除了IFRS S2正文中对于气候相关披露的一般要求,ISSB还制定了行业实施指南,该指南在SASB标准的行业分类基础上,向11个主行业、68个子行业提供实施指南。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业实施指南并非强制性要求。
三、与征求意见稿的比较
此次发布的IFRS S2在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但并未做出重大的实质性修改,多数修改是对需要披露的内容提供更明确的说明,部分修改是为了实现与各司法管辖区要求(包括ESRS和SEC要求)的互通性。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
情景分析方法:正式准则明确要求主体使用与其技术、能力和资源相匹配的情景分析方法评估气候韧性。
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披露气候韧性分析结果以及使用的方法,包括是否使用气候情景分析或其他方法。
然而,在正式准则中,ISSB进一步明确要求所有主体必须使用与其技术、能力和资源以及主体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程度相匹配的情景分析方法。
2
温室气体排放要求:正式准则对温室气体排放要求进行了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主体披露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及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然而,正式准则明确要求主体披露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但不再要求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此外,正式准则还明确要求主体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除非相关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要求使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3
融资排放和便利排放要求:正式准则对参与资产管理、商业银行和保险等行业活动的主体要求披露融资排放情况,但不再要求参与投资银行和经纪活动的公司披露便利排放情况。这是与征求意见稿的一个变化。
4
SASB标准的地位:正式准则明确要求主体提供行业特定披露,并参考行业特定指南中的要求。然而,与征求意见稿不同,正式准则将行业特定指南作为ISSB要求的一部分,不再将其作为强制性指南。
5
过渡性豁免规定:正式准则提供了一些特定要求的过渡性豁免规定。例如,主体在采用该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内,无需披露可比信息,可以继续使用之前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并且无需披露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
通过与征求意见稿的对比,ISSB对准则的要求进行了一些修订和明确,以更好地指导主体进行气候相关披露。这些变化旨在提高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并为主体提供更具体的指导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