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哪些要求要做到?
2023年重点用能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2023年,北京市发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共有514家重点用能单位。其中——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0吨(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260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含)至10000吨(不含)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254家。
作为重点用能单位,以下事项要做好
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
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管理职责,制定能源利用全过程的管理要求或规范
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任务及要求,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
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聘任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能源管理负责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明确能源管理部门,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网址: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报送系统--登录 (beijing.gov.cn)2023年9月4日前
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或校准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能源计量审查等监督检查。
应建立能源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应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逐级报送审查结果,将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网址: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报送系统--登录 (beijing.gov.cn).2023年9月15日前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能源审计,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指导和督促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应当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每年安排一定资金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
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
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
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有以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按照《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重点用能单位未能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
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
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①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②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③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