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3〕76号)、《省委深改办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落实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七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第20项任务: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南工作实际,在全省推广实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针对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的以下三种情形,适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分别给予不予立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一、不予立案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在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认定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不予立案。
二、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第三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等危害后果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为高效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节约行政资源,请各单位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案件除外)时,按照公正合理保护的要求和过罚相当的原则,积极适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先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好案件梳理、总结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典型案例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