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施行《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专协〔2023〕19号
各会员单位: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办法(试行)》已由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颁布,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办法(试行)
(2023年8月25日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加强会员业务学习和交流,提高我省专利代理师办理专利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专利代理师更好地参与专利诉讼案件,维护专利法律正确实施,服务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决定开展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
第二条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由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下简称协会)组织开展。
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推荐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坚持典型性、专业性和指导性为根本的原则。
推荐的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案件的类型、发生和处理具有典型性。
(二)专利代理师在案件(技术)事实认定、法律关系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挥了专业性的作用。
(三)案件的诉讼过程或处理结果具有指导性价值。
第五条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推荐采取单位申报、协会推荐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由协会会员单位进行申报,申报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为申报单位专利代理师代理的专利诉讼案件(包括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民事诉讼案件),且专利诉讼案件已经结案;
(二)申报案件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
(三)申报案件应当能够体现专利代理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限于案件胜诉或败诉的结果。
第七条 没批次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申报,由协会发布申报通知,指明申报的具体事项和程序性要求。会员单位申报的,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报。
第八条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有形式缺陷且可以补正的,协会秘书处可以要求会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正。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由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条评审采取说理性评价方式进行,对申报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价并给出具体理由。
第十一条 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组织评审时,可以邀请与申报案件技术领域相关的专利代理师参与,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评审过程中,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专利代理师就申报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拟推荐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并对拟推荐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逐一提出明确的推荐理由。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四条协会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提出的拟推荐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由秘书处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确定推荐的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
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时,应当就相关申报、组织评审的方法和过程一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确定推荐的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由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予以公布。
协会公布推荐的优秀专利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一并公布推荐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江苏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