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认证制度的建立是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对社会力量如何参与认证制度建立的工作还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参考国外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认证制度的情况,对我国开展联盟认证的可行性进行探讨。
一、国外社会力量参与认证制度建立的动态和情况
国外建立认证制度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建立认证制度和联盟认证制度。政府建立的认证制度已多有介绍,本文不再赘述。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认证制度的方式较多,我们常常称为联盟认证。联盟认证并无明确的定义,是我国认证界对非政府组织建立认证制度、推动开展认证工作的一种非正式说法。一般是指在联盟的框架下,由获联盟授权/认可的认证机构联盟所在的供应链中开展的第三方认证活动。
据我们对目前一般所指的比较成功的联盟认证范例研究,大多数是指国外的非政府组织所开展的认证工作。这些组织原有的英文名称多种多样,例如:Consortium、Alliance、International Councilof、International Federal、Forum、TaskForce、International等,均被翻译为“联盟”。实际上,这些组织的性质相互之间差异比较大。从这些组织参与认证工作的角色看,主要可以分为标准制定者和认证制度所有者两类,或是二者兼而有之。
单纯的标准制定者。例如制订TL 9000标准的全球电信业优质供应商联盟(QuEST Forum),制订SA 8000标准、总部设在美国的社会责任国际组织,制订《国际玩具协会商业行为守则》(ICTICOBP)的国际玩具业协会(ICTI),虽然其制订的标准被用于认证,但并未深度参与后期认证工作,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单纯的标准制定者。
既是标准制定者,又是认证制度所有者。例如:由环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成立的森林管理委员会(FSC),1994年FSC通过了森林认证的原则和标准,开始授权认证机构进行森林认证;国际有机农业联盟(IFOAM),制订并定期修订国际通用的IFOAM 有机农业与加工生产基准,通过其有机保障体系对有机认证机构实施IFOAM认可,全世界现在已有32家以上的认证机构参与到IFOAM的认可项目中;国际Wi-Fi联盟组织(WFA)是一个商业联盟,直接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认证,以保证产品的兼容性和相关性能达到Wi-Fi联盟的相关标准,认证需要寄送样品至Wi-Fi联盟授权的实验室,其在中国设有授权测试实验室;为协调国际汽车质量系统规范,世界上主要的汽车制造商及协会成立了一个专门机构,称为国际汽车工作组(IATF),其在ISO支持下制订了ISO/TS 16949标准,并对认证机构进行认可,对审核员进行注册,对认证全过程实施管理;由欧洲铁路行业协会(UNIFE)制订了IRIS(International Railway Industry Standard)国际铁路行业标准,并对认证机构开展认可。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国外并没有“联盟认证”的固定模式,实质上是一些非政府组织,以标准制定者,或既是标准制定者又是认证制度所有者的身份成功地推动了认证工作,这些都被视为成功的“联盟认证”。为方便大家理解,本文继续沿用“联盟认证”的说法。这些联盟认证的成功特点大致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雄厚的专业背景。这些认证项目的共同特点是专业化认证,具有本行业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具备行业内采信认证结果的良好基础。
二是有优势的产业地位。制定标准、建立认证制度的非政府组织都集合了代表相应产业优势的企业集团。比较典型的是lSO/TS 16949认证,IATF的成员由宝马(BMWGroup)、克莱斯勒(ChryslerLLC)、戴姆勒(DaimlerAG)、菲亚特(FiatGroupAutomobiles)、福特(FordMotor Company)、通用(GeneralMotors Corporation)、标致(PSAPeugeotCitroen)、雷诺(Renault)和大众(VolkswagenAG)等9家整车厂以及美国国际汽车监督局(IAOB)、意大利汽车制造商协会(ANFIA)、法国车辆设备工业联盟(FIEV)、英国汽车制造与贸易商协会(SMMT)和德国汽车工业协会——质量管理中心(VDA-QMC)等5个国家的汽车监督机构组成,实际上代表了全球汽车产业的最高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玩具业协会认证的首要重点是在中国,因为中国生产的玩具中有80%销往西方国家,其实质是代表买方对生产方进行认证。
各国的法人注册制度有差异,法人名称确定规则不一。按照我国民法总则,没有“联盟”的法人定义,且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注册登记及名称确定有严格的界定。目前国内称之为“联盟”的组织,实际上都没有取得正式的法律地位,更谈不上法人地位。据称也有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案例,但这种情况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取得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也仅是一个普通的工商企业。
如果对这些“联盟”的性质进行法律分析,可以视为法人之间的契约。“联盟”成立的文件和合同应当对“联盟”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法人)作出规定。由于不具备法人地位,“联盟”也就不具有相应的法人权利,如刻制印章、设立财务账户等。所以,目前联盟的费用支出一般是由组成联盟的法人之一承担,联盟其他成员支付联盟活动的费用都有很大的财务障碍。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联盟”不具备实体化运行的条件。
二、我国开展联盟认证的可行性及需要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认证联盟成立的势头已经显现,国内已经探索性地出现了一些认证联盟。为适应“浙江制造”认证工作的需要,原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导成立了“浙江制造认证联盟”;随后各地的地方品牌认证活动也多以“认证联盟”的形式开展工作。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成立了“中国工程建设检验检测认证联盟”;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成立了 “机器人检测认证联盟”,也有其他一些认证联盟正在积极筹备中。这些认证联盟成立的目的也不一样,“浙江制造认证联盟”等地方品牌“认证联盟”是为了方便对参与“浙江制造”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其他行业性或专业性认证联盟则主要是为了在本行业(领域)推进认证检测工作,今后更多的认证联盟主要也是这个目的。
从推进本行业(领域)认证工作的目的看,认证联盟可以起到如下几个作用:一是统一联盟成员共同推动认证工作的决心和意志,明确具体的工作方向;二是可以集合联盟成员的技术力量,开发新的认证项目;三是可以共同推动开发市场,推动认证结果采信。我们可以将之总结为“共同投入技术研发,共享知识产权,共同推动市场认可”。这是“认证联盟”有利的方面。
这些“认证联盟”不利的方面也显而易见。一是与国外成功的认证联盟不同的是,我国的认证联盟缺乏优势产业的支持,也就是缺乏同行企业的强有力支持,缺乏认证结果被采信的基础;二是“认证联盟”成员多是认证检测机构,在市场开发过程中是互相竞争的关系,利益难以协调;三是就“认证联盟”的实质作用来看,可以成为标准制定者,但不能成为认证制度所有者。从这几个方面看,这些认证联盟的发展尚有很大困难。
认证联盟可以成为标准制定者,但也有其局限性。提出标准草案后,如果联盟取得了企业法人资格,可以由联盟发布标准,标准将属于企业标准类别,用来认证的公信力将受影响。如果提出标准草案后,推动其他组织发布,可能会成为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联盟或其成员单位仅是标准制定者。
认证联盟不能成为认证制度所有者。因为联盟成员直接开展认证工作,不能开展认可工作。如果需要开展认证,只能寻求认可机构的认可。也不宜开展人员注册工作,将来人员注册制度改革后能否直接进行人员注册,尚需探讨。作为联盟成员的认证机构发放认证证书,自行承担责任,联盟无法承担相应责任,即使联盟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为没有认证机构资质,所以也不能发放联盟认证证书。至于联盟成员的证书是否有统一的联盟标志及如何管理,如果有其他认证机构要进入由联盟开发的认证领域该如何应对,以及知识产权的共享与管理规则等,也都是需要详细研究的课题。我国的“认证联盟”难以成为认证制度所有者,是目前我国的认证认可基本制度决定的。
三、政策建议
鉴于对“认证联盟”分析研究,笔者特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从鼓励认证检测机构创新的角度出发,鼓励认证检测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共享知识产权、共同推动认证结果市场采信。
第二,因为“联盟”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宜大张旗鼓地倡导和鼓励“联盟认证”,但也可能存在以实际工作推动立法突破的可能性。
第三,鉴于目前社会上对“联盟认证”和“认证联盟”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建议编写相关的指导说明文件,以正确引导发展方向。
第四,社会力量参与建立认证制度是认证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宜疏不宜堵。期望在新的立法中考虑建立认证制度所有者的相关规则,走出中国特色的社会力量参与认证制度建立的路子。